文/林明忠

受央行信用管制衝擊,許多購屋族因貸款成數不足面臨違約困境。究竟動輒數百萬元的違約金是否能要求酌減?大眾常誤認總價的15%為法定上限,實則不然。掌握法院判決的三大核心考量,能助民眾在爭議發生時,精準守住法律防線並爭取協商籌碼。
從前年的央行第七波信用管制施行以來,除了房市交易量減少外,也催生不少購屋者因為貸款成數受信用管制政策影響,而不得不認賠違約殺出的案例。而台灣房地產交易,違約金的處罰相當嚴峻,對消費者而言,認賠殺出往往代表數百萬元的違約金損失。因此,許多人會來諮詢律師,詢問:「房屋買賣違約金一定要賠嗎?」、「法院什麼情況下會酌減房屋買賣違約金?」等問題,以下將逐一說明。
違約金總價15%迷思
坊間曾流傳著一種說法,說違約金最多收取房地總價15%的價額,如果多收了法院一定會酌減,這其實屬於一種誤解。實際上,若賣方屬「建商」等企業經營者,則不管是中古屋或是預售屋交易,都會受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限制,而有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15%的限制。
如有違反,則就超過15%的違約金,通常即屬不得收取的範圍。因此,在大多數的案件內,通常建商都會依照以房地總價15%作為違約金的上限,因此跟建商的買賣契約「違約金上限為房地總價15%」的說法就可以成立。
不過,如果是「消費者與消費者」間的房屋買賣,即使是透過仲介成交,仍沒有上述房地總價15%限制,因此在消費者間的不動產交易中,即使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房地總價的15%,仍是有效的,常見的違約條款通常是賣方可以沒收買方全部已繳價金,實務上已繳價金常常超過總價15%。但法院有時在判決時,仍會參照上述定型化契約事項,以房地總價15%做為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參考基準,但並非一定會酌減。
法院酌減違約金三關鍵
通常法院考量酌減違約金有三個常見因素,常見考量因素一:考量「被違約方」的損害與原可取得的利益損失。例如,賣方賣屋給買方,這筆賣方扣除成本後可以賺五百萬元,但因為買方違約不買,賣方就無法賺到這筆錢,此時五百萬元即可認屬被違約方原可取得之利益與損失。
或者,例如買方違約後,賣方把同樣的物件賣給別人,但因為房屋跌價,導致比原賣價還低,就會產生跌價損失。雖然實務上目前跌價損失的計算基礎,到底是以解約當天的鑑定價差,或是以實際轉售的價差為計算,仍然有爭議,不過跌價損失仍然是法院常考量的環節之一。其他賣方可舉出的成本如行銷、仲介、代銷費等,目前這些項目是否可算是違約的損害,實務上仍有爭議,須個案認定。
常見考量因素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的利益。依照《民法》第二五一條規定:「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只是,這裡的「一部履行利益」的認定,究竟是用「買方已給付的全部金額」來計算,或僅是該給付款的利息,或可依國稅局「同業利潤標準表」去計算所生的淨利潤來認定?都會產生非常不同的認定結果,這邊法院實務暫時也沒有一致的見解,故實際上仍須看個案判斷。
常見考量因素三:是否惡意違約/違約理由?關於違約者是否故意違約,或請求違約金的一方是否本身也有可歸責的地方?這個在過去的法院判決,確實曾經作為考量的環節,甚至筆者認為法官在審案上,多少會因為這個因素而影響自由心證的認定。
自由心證影響判決結果
不過,也有法院的判決曾認為,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可歸責情形,並不是違約金酌減應考量的部分。因此,很多主張酌減違約金失敗的民眾常常會忿忿不平,認為法院為什麼沒有考量對方也有不誠信履約、自己並非故意違約的情形,原因就是出在這裡。
違約金的酌減,是非常仰賴承審法官自由心證的案件,同樣的事實、證據、主張,換成不同法官承審,可能就會得出非常不同的結果。另外,在「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的酌減考量,也有很多不同,後者理論上來說,比前者更不容易主張違約金酌減。
因此,真正影響結果的,是契約條款、履約過程與訴訟策略、法官心證等,如果真的碰上此類爭議,因違約金動輒數百萬元,建議找不動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應對方式,較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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