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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律師有話說】 <終止台灣亂象,拒絕違憲罷免>

圖/Chat GPT生成

作者:劉家榮律師  颺理法律事務所 所長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大家對於過往罷免案有印象嗎?韓國瑜、王浩宇、陳柏維…,幾乎可以說仇恨值高的就容易被罷免,但也因為是煽動仇恨值的程序,造成台灣民眾更深化對立!

很久之前我就講過,若不趕緊修法改變目前的罷免亂象,那麼台灣的政治環境,就一再地選舉、罷免、補選的惡性循環中,但對於許多急迫且更需關切的議題,都被延宕忽視了,長此以往,台灣的在國際社會地位必將低落!

罷免制度是憲法賦予國民參政權的一環,讓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在服務一段時間後,能透過罷免權把服務不好的人提早請下台;但如今這個罷免制度在105年修法降低門檻後,卻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感覺上好像變成看誰不順眼就發動罷誰,形成一股政治亂象。— 覺得有自信。

然而當年這個降低罷免門檻的修法,應該有違憲疑慮的!

我們的憲法第7條明文:「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就是俗稱的平等權帝王條款;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所以,立法院所制定出來的法律,是不能跟憲法牴觸的。從憲法位階的角度來思考,我們對於罷免總統、副總統跟罷免其他公職人員的門檻,是應該要同等的。

現行法令,關於罷免總統、副總統,是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至於罷免其他的公職人員,則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 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大家不難看出罷免總統、副總統的門檻不同於其他中央、地方公職人員;但,這樣對嗎?

我想這些是很值得思考討論的問題!!!

事實上,在105年修法前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也就是說,在修法前,罷免總統、副總統的門檻是跟罷免中央、地方公職人員完全一樣的,這才是符合憲法的平等權!

繼續操作罷免下去,民眾繼續割裂,台灣根本沒有未來,呼籲現任立委們,湊集38位立委直接提釋憲吧!當然,要直接提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可能會更快,不知道如今的韓院長怎麼想呢?

#罷免違憲

#反對惡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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