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雲報]記者 陳偉傑/台東報導
花蓮縣政府原觀光暨公共事務處(現為觀光處)前處長蘇意舜,於任職期間掛名負責人經營常春藤農場民宿,且隱瞞容任該民宿違法事實及未遵守迴避義務,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近日則有民眾於社群媒體截圖向本報社爆料「台東縣府員工疑兼差經營民宿」乙事,台東縣府回應表示,已依法約談。
台東縣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長卜敏正接受採訪時表示,有關民眾於社群媒體截圖向媒體爆料「台東縣府員工疑兼差經營民宿」乙事,進一步的確認是台東縣府的約聘僱員工,而該民宿非自己經營,是親友所屬;該名員工因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託親友,在社群媒體發佈招攬顧客的行為,雖事出有因,然有礙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公務人員的觀感;已請該名員工具書詳明,後續會再研議是否予以懲處。

交觀處也表示,臺東縣政府為確保旅宿環境品質與安全,春節前亦啟動旅宿專案稽查,除有專人上網搜尋非法旅宿違規資料列管稽察,另定期會同警察局、消防局等單位加強查緝,此次專案稽查30家旅宿業者,多數業者都合法經營,並公開相關資訊備查。此次的清明連假,呼籲消費大眾選擇住宿時除考量價格,最重要是住宿場所的安全,有合法標章的「合法旅宿」才是最有保障的聰明選擇。建議民眾務必選擇合法旅宿業者。訂房前可先至台灣旅宿網查詢合法旅館、民宿再訂房,或於現場入住前查看業者是否懸掛「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以保障自身權益與安全。

日前,宜蘭縣某高中吳姓職員被查出經營民宿,教育部將她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吳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判決申誡。全案可上訴。
公務員禁止的兼職(含經商)相關規定,規範在公務員服務法中,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第14條之2及之3等條文,核心概念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隨著時代變遷,雖然公務員服務法尚未修正,但銓敘部實務上對於經商和兼職的個案審認標準也有所改變,並非如上述規定一般嚴格,茲整理禁止個案。公務員不得申請商業執照:此明顯違反不得經商之限制;公務員不得以配偶名義申請為營利事業負責人,但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公務員不得兼任職業駕駛(如開計程車、Uber、職業大客車等);公務員不得經營民宿;公務員不得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發起人;公務員不得兼差經營多層次傳銷;公務員不得架設拍賣網站販售商品。



這篇文章 台東縣府員工疑兼差經營民宿? 涉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 最早出現於 台灣新聞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