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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減輕租屋族稅負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利民政策減輕租屋族稅負

[台灣新聞雲報]記者王俊欽/桃園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家庭的經濟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改列特別扣除額,選擇標準扣除額的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有效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考量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如: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符合就業、就學、就醫或法院判決配偶分居、家暴等)者,仍得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屬於在國內無房屋的租房族,113年度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應檢附資料如下:
1、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
2、 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3、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二者擇一提供)。
4、 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於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書勾選相關欄位,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房東部分,政府為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提供公益出租人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5千元以內綜合所得稅免稅之優惠;超過1萬5千元部分,得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課稅,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或採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此外,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對公益出租亦享有租稅優惠,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適用1.2%的稅率;其他將房屋出租,如果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法定稅率為低的稅率(1.5%~2.4%)。
該局最後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適用上訂有排除條件,包括:
1、 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包含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的扣除金額750萬元。
以上說明如有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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