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時報/記者張淑慧 報導】自113年至今,高雄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導致的交通事故共有88件。方向燈的使用在日常行車中看似不重要,但卻是預防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及提倡用路人互相禮讓的駕駛文化,汽(機)車駕駛人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告知周圍車輛自己的行車動向。然而,許多駕駛人尚不清楚方向燈的正確使用時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機)車駕駛人應在起駛前、轉向、允許後車超車、變換車道等情況下使用方向燈,並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在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左(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左(右)轉。如未依規定使用燈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可處以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的罰鍰。統計高雄市114年1至3月的民眾檢舉案件,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汽(機)車駕駛人共被舉發2萬8,377件,為高雄市民眾檢舉項目之首(約占民眾檢舉總件數的30.9%)。其中,除了轉彎前應使用方向燈外,變換車道前更應在行駛於原車道時即顯示方向燈,直至變換車道完成,使周圍車輛能清楚判斷行車動向,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黃元民呼籲,市民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除應時刻注意周遭車輛動態外,亦應保持良好的駕駛習慣,正確使用方向燈,養成「方向燈先行」的習慣,讓使用方向燈成為駕駛人之責任,一起打造更安全、有禮的用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