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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從林岱樺風波看台灣司法的「法外審判」與自保SOP

卷證怎麼上了媒體?無罪推定如何落地?當事人可用的五道防線

【法律專欄—張律師開講 / 記者 游宏琦編輯】

《週刊》以「掌握法院卷證」為由,披露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與某住持的私下通訊,對話中出現「老公」、「小女子」等字眼,迅速引爆輿論。震撼的不只內容,而是偵查中資料如何「流到版面」,讓本應在法院釐清的是非,被推向街頭的輿論審判。林岱樺指控「暗黑勢力結合檢調」,亦有律師質疑:「偵查不公開已淪為檢調羞辱被告的工具。」這一幕,我們看過太多次——從江國慶冤案、太陽花學運成員、馬英九教唆洩密案,到近期多起性平調查,社會往往在「未審先判」的情緒裡下定論。

一、台灣的「法外審判」:不是個案,是結構

以江國慶案為例,媒體當年用「應訊淚流」等敘事強化暗示,重擊其名譽與人格,冤屈加速成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明白寫著無罪推定,但在資訊爆量、速食評論的環境裡,常被當成裝飾。當偵查資料躍上頭版,社會評價往往先於法院事實認定一步到位,被告即使獲判無罪,也難以撫平名譽傷痕。

二、「偵查不公開」在保護誰?不是檢警的方便門

  • 雙重目的:
    1. 保障偵查完整,避免串證、滅證;
    2. 更重要——保護被告、證人與相關人的名譽與人權。
  • 《法源重點》:
    1.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除為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不得公開偵查所得資訊。
    2.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
    3.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權力違法侵害權益,國家負賠償責任。
    4. ICCPR第14條:無罪推定、公平審判。

無罪推定、公平審判與名譽保障是一體三面,缺一即整體崩塌。

三、為何屢遭外洩?四個體制宿疾

  1. 績效與壓力:辦案進度被KPI化,資訊釋出成為「交代成果」捷徑。
  2. 媒檢共生:消息—版面互利關係,逐漸固化為非正式管道。
  3. 查無究責:洩密源難以追索,常以申誡、口頭警告了結。
  4. 弱勢沉默:被告/被害人/證人多半畏懼對抗體制,告發意願低、舉證困難。

四、真的被「偵查曝光」了,怎麼辦?五道自保SOP(律師實務版)

目標:即刻止血+保存證據+法律反制(三同步)

S1|蒐證與存證(立刻做)

  • 將相關報導、社群貼文全數截圖、下載,保留時間戳記。
  • 必要時委託地方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做網頁存證,避免日後刪文造成舉證困難。
  • 補充:如涉私人通訊、身分資料,亦評估《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適用與救濟。

S2|公共說明止血(48小時內)

  • 由當事人與律師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書面聲明,澄清錯假訊息、說明程序現況;避免被「沉默即承認」的輿論邏輯綁架。
  • 原則:就事論法、避免人身攻擊,以免反遭妨害名譽或加重爭議。

S3|刑事告發洩密者(向地檢)

  • 法源:《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 對象:不特定檢警人員+請檢方追查媒體取得來源;必要時對個別記者提起告訴,促使司法啟動調查鏈。

S4|程序救濟與證據排除(進入審理時)

  • 法源:《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違法取得之證據排除)。
  • 目的:將違法公開或不當取得的偵查資料,排除於定罪基礎之外,並聲請法院就偵查程序違法製作裁定或於判決理由中明確指摘。

S5|國賠與監督(中長期)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因洩密致名譽、精神、工作損失者,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 向監察院申訴,並請政風、懲戒機關調查。案件具社會關注時,同步啟動議題監督,提高違規成本。

五、媒體也有底線:公共利益不是萬能護身符

  • 新聞自由固然重要,但不等於可任意披露與犯罪嫌疑無實質關聯的私密細節。
  • 若報導超出公共利益必要範圍,涉及個人通訊、身分或隱私之揭露,除可能侵害名譽權,亦可能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比例原則之審查與民事責任風險。
  • 編採自律與來源查證不可或缺:所謂「掌握卷證」,不代表可以重製、外流或暗示性剪輯以操弄讀者情緒。

六、張律師,給一般民眾的三句話

  1. 看到「獨家內幕」先暫停:問自己——這些細節與公共利益是否真有關?
  2. 尊重程序:法院才是定分止爭的地方,評論不等於事實。
  3. 保護自己:若你是案件相關人,先存證、再發聲、再求償,流程不要顛倒。

結語:讓偵查回到真相、讓審判回到法院

偵查應是追索真相,不是羞辱被告的舞台。今天是林岱樺,明天可能是任何人。當「偵查不公開」只剩口號,受傷的不只是當事人,更是台灣整體的人權與法治信任。制度要監督、個案要救濟、社會要自省——三方同時用力,這條路才會真正往「成熟與正義」走。

法律依據快覽(懶人包)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違法證據排除
  •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密罪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要件
  • 《憲法》第8條、ICCPR第14條:人身自由、無罪推定、公平審判
  • (視個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處理之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作者簡介

張奕晨律師|和府法律事務所 高雄主持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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