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便籖

從詐欺罪看監獄人滿為患 輕罪者是否該有「社會勞動」的出路?

《張奕晨律師-法律專欄》

文/張奕晨律師  ;責任編輯/記者 游宏琦

近幾年,律師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不外乎就是:「這個會判多久?會不會被關?」尤其在詐欺案件幾乎演變成「全民運動」的今天,這個問題更顯迫切。

監獄人滿為患:數字說明一切

根據法務部統計,全國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數正在急速上升。從112年底的56,202人,到113年底已暴增至59,080人,短短一年就多了近3,000人!(圖2)

(圖2:矯正機關收容人數統計表)

其中,詐欺犯「功不可沒」。司法院資料顯示,近99%的詐欺罪刑期都在3年以下,更有將近三成不到1年。這意味著,被送進監獄的,並非詐騙集團的「首腦」,反而大多是周邊協助的底層角色,最大宗就是所謂「人頭帳戶」提供者。

為什麼「不小心」也會成為詐欺共犯?

在我的執業經驗裡,聽過太多類似的故事:

  • 求職類:有人看到網路徵才廣告,對方要求提供帳戶作為薪轉測試,他們信了。
  • 貸款類:有人急需資金,貸款公司要求提供帳戶配合金流操作,才能核貸,他們也信了。
  • 租借類:有人以為出租帳戶賺外快沒問題,卻淪為共犯。
  • 遺失類:有人聲稱提款卡不慎遺失,不料成為詐團工具。

然而,檢察官與法院常以「未必故意」推論定罪:既然社會天天宣導反詐騙,一個成年人怎麼可能不知道風險?若仍交出帳戶,就代表「容許結果發生」。

這種推論看似合理,卻有嚴重的爭議:幾乎接近「有罪推定」。被告必須自己證明「完全沒有預見」,否則就難逃定罪。

(圖3:詐欺罪量刑統計表)

輕罪入獄,反成「貼標籤」?

(圖6: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統計表)

依現行《刑法》第41條,僅有判6個月以下者,才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超過這個門檻,就必須入監服刑。

這些人原本可能只是「一時失察」,卻被推進擁擠的監獄。在裡面,他們可能學到的不是悔改,而是「近墨者黑」。而當他們帶著「前科」重回社會,不只要面對異樣眼光,求職更是困難重重。社會因此多了一個被標籤的人。

張奕晨律師在法院接受記者採訪,表示;監獄人滿為患/ 圖 游宏琦攝

我的建議:放寬「社會勞動」適用門檻

去年立法院雖修法加重詐欺刑責,卻忽略了這些邊緣共犯。過去判5、6個月的,如今可能被判7、8個月甚至1年以上,結果越來越多人跨過「6個月門檻」,只能入監服刑,加劇擁擠問題。

因此,我建議修正《刑法》第41條:

將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標準,從「6個月以下」放寬到「1年以下」。

這不僅能緩解監獄壓力,也能節省司法資源,最重要的是,給那些「不小心」犯錯的人一條出路。

張律師小結

刑罰的目的,從來不是要製造更多「被排斥的人」。當我們看到統計數字與現場擁擠的牢房,應該要反思:法律是否該給予真正的教化機會?

如果一個人的錯誤,能用社會勞動替代牢獄之災,不僅對他,對社會,也許都是更好的答案。

(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統計表)/ 製表 張奕晨律師

《作者簡介》

張奕晨律師

  •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現任和府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新住民-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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