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帶回家要先付10萬?」消基會揭:雙北預售案違法刁審閱權
購屋是人生重大決定,但消費者在預售屋市場卻面臨契約審閱權受損的困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近日公布雙北地區33個建案的實地調查結果,發現有相當比例的建案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或留存證件影本才能攜回契約審閱,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於今年4月20日至7月20日期間,派員實地訪查雙北地區33個預售屋建案,調查項目包括是否主動提供完整契約書、是否可攜回審閱並提供至少5日審閱期、有無附加金錢或證件等取閱條件、履約擔保機制類型,以及交屋保留款比例是否達總價5%等。調查結果顯示,雖然部分建案表現良好,但仍有業者以各種手段限制消費者審閱契約的權利。
根據現行法規,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內政部更明確要求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然而調查發現,部分建案不僅未提供完整審閱期,還附加各種不合理條件,如要求支付定金或留存證件影本,甚至有建案要求預付10萬元才能攜回契約。
在履約擔保機制方面,多數案場仍採用「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僅少數提供「價金返還保證」這種對消費者較有保障的機制。消基會提醒,目前各種履約擔保機制中,唯有「價金返還保證」能真正確保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值得肯定的是,在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方面,所有案場都符合總價5%的規定,顯示這部分的規範落實度較高。
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來已對多家違規業者開罰。2024年就有建案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遭裁罰共600萬元。公平會明確表示,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始能攜回契約書,屬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消基會呼籲政府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依法裁罰,並適當公布違規名單,形成市場壓力。對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而言,應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以契約透明建立口碑與品牌信任,從長遠來看反而有助銷售。
對於消費者,消基會建議應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特別是要求付定金或留存身份證影本等不合理條件。同時可善用審閱期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充分理解契約內容,避免後續消費爭議。
M觀點 預售屋市場的契約審閱權問題需要政府、業者和消費者三方面共同努力。政府應加強稽查與裁罰力度,業者應自律遵守規範,而消費者則需提高意識,勇敢維護自身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建立更公平透明的預售屋交易環境,讓購屋這個人生大事不再充滿陷阱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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