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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交易免稅有條件 國稅局籲正確分攤成本

公設保留地交易免稅有條件-國稅局籲正確分攤成本

公設保留地交易免稅有條件 國稅局籲正確分攤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發布重要提醒,營利事業在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雖可免納所得稅,但必須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否則可能遭補稅處罰。此項規定攸關企業稅負計算,值得營利事業特別注意。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確實可享免稅優惠,但相對地,如有交易損失也不得自應稅所得中減除。更重要的是,在計算免稅所得時,企業必須依據《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不能將所有費用全數由應稅項目負擔。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家以房地買賣為業的甲公司,在2023年6月出售40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售價5,000萬元,取得成本4,000萬元,公司申報免稅所得1,0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未按規定分攤營業費用,國稅局依出售免稅土地收入占全部收入比例計算,應分攤營業費用600萬元,最終核定免稅所得僅4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600萬元,補徵稅款120萬元。

 

此案例顯示,許多企業可能誤解免稅規定,以為免稅交易相關費用可全數由應稅項目吸收,這種做法已違反稅法規定。特別是專業從事房地買賣的營利事業,更需要建立完善的成本分攤制度,區分應稅與免稅項目的直接歸屬費用,以及無法直接歸屬費用的合理分攤方式。

 

專家建議,營利事業在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時,應注意以下重點:首先,必須正確識別土地性質,確認是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要件;其次,應建立明確的成本分攤機制,特別是針對共同費用部分;最後,保留完整證明文件,以備稅局查核所需。

 

國稅局強調,雖然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享有免稅優惠,但相關的成本費用分攤規定必須嚴格遵守。企業若未能正確計算,不僅可能被調整補稅,還可能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建議營利事業可諮詢專業稅務人員,確保符合相關法令要求。

 

M觀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免稅規定雖提供企業節稅機會,但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營利事業應正確認知免稅不等於完全不用分攤成本,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才能避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補稅處罰,真正達到節稅效益。稅局也將持續加強查核,確保稅制公平性。

圖/google map  M傳媒 https://94m.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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