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洋委員會與農業部會銜於今(114)年7月1日公告《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自7月1日起生效。海委會海洋保育署表示,該辦法建立明確的申請、審查及管理機制,鼓勵學術機構、民間團體、公司企業及自然人共同參與海洋生物復育行動,期以邁向全民參與、科學導向及制度化管理方式,以達到健全我國海洋生態系統,提升生物多樣性與棲地復原力,並擴大海洋生物復育制度之管理範圍等目標。


海保署說明,為強化復育措施之規範與執行品質,自今年7月1日起擴大施行四項重點制度,包括復育計畫申請制度化、海洋動物培育與野放規範、專業訓練與認證機制及復育成果回報機制,以確保復育作業具備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並提升制度透明度及強化監督效能。


海保署進一步舉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團隊113年發現小琉球珊瑚礁生態面臨氣候變遷及遊憩壓力的雙重威脅,得於今年下半年至明年在杉福漁港外約15公尺水深處實施復育作業,目前由海保署輔導該校依實施辦法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復育計畫,並協助相關人員完成教育訓練與取得合格證明,在完成復育措施後,應於六個月內向屏東縣政府提報復育成果報告。


海保署強調,海洋生物復育是一項長期且細緻的保育工作,未來將持續與漁業署及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從復育前的審查、執行中的管理追蹤,到事後的成果評估,逐步建立具科學性、制度性與永續性的復育管理架構,透過多元參與與標準化機制,讓全民共同守護台灣海洋生態,攜手打造永續藍色國土。
有關復育計畫申請制度化,海保署說明,凡辦理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包括人工復育設施之投放、海洋動物的培育與野放、海洋植物的栽植或其他必要復育行動,機關(構)、法人、自然人或團體均應擬具復育計畫,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同意。復育對象須為曾分布於復育地點的本地物種,以確保物種原生適應性,避免對當地生態造成衝擊。
至於海洋動物培育與野放規範,海保署指出,海洋動物之培育或野放,是指於海域中從事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目標生物的復育行為。除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外,亦須遵守其他相關法規。若復育對象為漁船(筏)所捕獲,或屬於《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附表一所列海域野放物種者,則應依該項規定辦理。
海保署也提到,關於專業訓練與認證機制,參與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之執行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劃辦理的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相關訓練證明,確保具備復育作業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
最後,針對復育成果回報機制,海保署表示,復育措施完成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復育成果報告,內容須詳實記載執行情形與成效,並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審核,以提升制度透明度並強化監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