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據報載及民眾反映,知名品牌的輪胎製造日期超過6年仍在市面流通販售,恐危害民眾行車安全。為避免過期黑心輪胎上路造成道安危機,台中市政府經發局自5月29日起啟動專案查核,截至目前統計查核數量共27件,製造日期均符合規定,僅6件商品有未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標示不合格情形,均依「商品標示法」等規定立即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經發局說明,輪胎為汽車重要部件之一,更是攸關行車安全重要因素,為保障民眾「行」的安全,除函請台中市汽車輪胎商業同業公會、大台中商業總會、台中市商業會要求所屬會員,不得提供製造日期超過6年或標示不合格之新品「汽車用輪胎」,亦針對新品「汽車用輪胎」加強市場定期查核,若發現製造日期超過6年仍於市面上陳列販售,將移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續處。
經發局指出,若銷售者涉及違反「商品檢驗法」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針對標示不合格情形,逾期未改善者,將依「商品標示法」裁處2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鍰,嚴重者將函令下架或公告業者名稱,遏止不肖業者行為。
經發局呼籲,民眾選購及使用「汽車用輪胎」時,請選用標示清楚及詳細製造年週(標示於胎邊,由4個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份)之商品,更應注意本體有烙印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才能確保選購標示正確且具有品質安全之產品,經發局將持續以專案積極定期排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