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洪偉勝針對聲請理由及辦理概要的說明全文:
首先,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1 條、15-2 條以及 15-4 條關於將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化、定期化、常態化、質詢化的做法,在沒有修憲的情形下改變了憲法的規定、安排,而有違憲之情形,幾點理由如下:
第一、從文義觀察,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賦予兩憲政機關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由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但是無法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問的權力,更沒有總統因而有答詢的義務。
第二、從歷史考察也可以看出,當年增修條文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目的不是在質詢總統,更重要的,後來增修條文將聽取國情報告的機會移歸立法院的時候,還將本來條文中「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刻意刪除,目的就是作出區隔,但這次的修法,顯然擴張了當時刻意不賦予立法院的權力。
第三、可能更重要的是,我國在 1997 年修憲之後確立了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總統及立法院都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院長由直接總統任命,增修條文明文規定,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接受立法院的質詢。本次的修法顯然混淆了這個憲法上面所刻意做出的權力安排,混淆了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政制度。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第 15-2 條把行政院所負責的國家重要政策議題也納入國情報告的情形。
而這個把總統的國情報告等同於行政院長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並接受即問即答的質詢的違憲情況,其實從對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本次的修法,以及該法第三章所規定的聽取行政院報告與質詢的高度雷同,也可以明確地知道,本次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未經修憲程序,實質變更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憲法安排,已違反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的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之規範意旨及目的,牴觸憲法就總統權力、中央政府體制之安排,與憲法所定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相悖而違憲。
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至 31 條關於人事同意權之相關規定,一方面設下了與總統提名人選的適任性並無必然直接關連的條件,除了設有罰鍰規定外,並明定其效果是不予審查、不行使同意權, 使憲政機關可能因此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界限,違反了憲法所定的機關忠誠義務,並侵害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
另外,就社會上所關心立法程序的問題,這次的立法程序,整體綜合觀察下來,累積了許多未議而決的瑕疵,已經達到重大而明顯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國原則在刻意操作之下,只剩下粗糙的數人頭、多數決。尤其,相關法案最終是以無記名投票的舉手表決方式通過,在公報、議事錄上從未出現個別委員的決定紀錄,使國民無從具體瞭解個別的立法委員的投票結果並去追究責任,依照 499 號解釋的標準,已經違背了公開透明原則,逾越國會自律的界限與憲法所定民主國原則,因而違憲。
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夠明確判斷,2024年的台灣,就涉及國家重要憲政機關的權力運作、可能對人課處刑罰的重要法律規範,我們對於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要求,是不是能夠允許回到萬年國會時代,能夠接受用無記名舉手表決、數人頭就好的方式來決定這些重要的法規範。
本次立法另外涉及關於質詢、調查、聽證等規定,同樣有違憲爭議,不過受限於憲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能難以一併由總統以憲政機關的立場來提起憲法訴訟,不過我們也促請憲法法庭,如果其他憲政機關有提起憲法訴訟的情形,能夠併案審查,然大家的意見都能夠一併交憲法法庭來參採。
最後,考量到目前立法院已經有請總統赴國情報告的相關議案, 隨時可能表決通過,導致總統有按照違憲的法律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的情況,將嚴重破壞憲法當中的制度安排,同時,這種憲政體制、權力分立的破壞,一旦發生,就無從回復;就行使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而言,第 13 屆的考試委員任期即將屆滿,總統目前提名的第 14 屆考試院正副院長以及考試委員的人選也已經在立法院審查中,如果讓立法院用修正後的新規定審查相關人事,不僅可能損及總統的人事主動形成權,最後甚至會使得憲政機關停止運作,導致機關忠誠義務違反、國家考試無法順利舉行,因此,我們也會在提出本案聲請的同時,聲請憲法法庭能夠作適當的暫時處分裁定,以防止相關違憲法律造成難以回復的公益損害,來維護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