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涉及華亞科土地開發弊案,涉嫌收賄500萬元遭約談聲押,先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高院發回,桃園地院更裁1200萬元交保,桃檢當庭提起再抗告。
鄭文燦今(9)日上午10點再度現身桃園地院開庭至下午2點許,法官最後更裁定保金增加700萬元以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桃園地院新聞稿說明理由:「「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O松、廖○廷、侯○文、楊O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O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法官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當下,蒞庭的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檢察官陳嘉義就氣憤地當庭再提抗告。桃園地檢署隨後並發新聞稿表示:「本署檢察官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被告鄭○○交保新台幣500萬元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重新裁定。檢察官依桃園地院通知蒞庭論述,桃園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裁定以12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高院至今日傍晚為止尚未收到桃檢抗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