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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蟳蟹  今起至12月31日禁捕、禁售抱卵母蟹  違者可罰15萬

【記者爆料網 吳秉華/台北報導】為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以及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署表示,依「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9公分、善泳蟳未滿7公分,以及旭蟹甲殼長未滿6公分禁止捕撈,是讓蟳蟹資源能達到性成熟體長,有機會交配繁衍下一代。

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是讓抱卵母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此外,禁止漁船卸下、持有及任何人不得販售腹甲離身之蟳蟹類,杜絕有心人士規避每年8月1日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規定,違反捕撈及販售規定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署表示,將與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等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同時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政府不定期執行稽查,請各位漁民朋友、販售業者一起落實遵守規定,共同維護蟳蟹漁業產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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