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欽/台北報導
性騷擾事件頻傳,引發政壇和其他領域的職場「MeToo」運動,有越來越多被害人勇於為自己的遭遇發聲。同時間,社會思辨的浪潮也為台灣「性別平權」的路上再往前更邁進了一步。勵馨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於6月5日共同舉辦記者會,聯合呼籲政府應盡速修法並提出相關補強措施,從系統面做出改善,呼籲雇主建立透明可信賴的申訴管道,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讓更多的被害人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合適的回應與求助資源,不須再噤聲忍受性騷擾。同時也向更多性騷擾被害人喊話,如果有需要可以向相關NGO求助。
勞動部2017至2021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調查」指出,遭受職場性騷擾的當事人確有七至八成選擇不申訴,成為了「沉默的黑數」,不申訴的原因「擔心別人閒言閒語」(15.5%)、 「擔心失去工作」(13.5)、「擔心遭受二度傷害」(7.0%)、「不知申訴管道」(5.1%)、「擔心調離原工作」等占了超過四成。在勵馨基金會2021年底完成的「性別暴力調查報告」,在職場性騷擾有25%曾提出申訴,而他們申訴的過程中,最大的困難是證據不足佔50%,其次是申訴單位反應消極佔37.87%。
難以信賴的申訴機制 讓職場性騷擾求助難上加難
勵馨基金會長年實務工作中觀察,「職場性騷擾」的發生與事件遭隱匿,有兩個關鍵因素,其一是權勢關係,其二是相關防治制度的不健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訂定,雇主須保護求職者與受雇人,並且負起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一旦事件發生應立即做出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實際上,被害人除了擔心職場上的權勢關係影響工作權益外,職場性騷擾缺乏可信賴的申訴機制,或被害人根本不知該如何申訴、擔心身分曝光、職場缺乏具性平觀念的支持系統等,都是導致職場性騷擾層出不窮,甚至阻礙被害人求助的原因。
婦女救援基金會督導李雅君提到:「有些民眾因為申訴了被其他同事不諒解、報復只好離職,或者有些民眾因身心受創無法上班、未請假或請假過多而被資遣,造成勞資糾紛。但目前的職場性騷擾的求助系統並未提供相關資源,因為缺乏專業人員的協助,他們孤立無援。」從被害人的經驗中我們看到,有些雇主認為提出申訴的被害人是麻煩人物,以消極的態度處理性騷擾事件,未能徹查事實,更沒有予以相當的懲處,甚至濫用職權報復被害人。由此可見,職場性騷擾並沒有被正視為對工作權或身體自主權的侵害,同時被害人在申訴過程中也因此感到無力與挫折,甚至受到機構或職場背叛,造成二度傷害。
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指出:「應先檢視與確認組織的反性騷政策,認真對待每一位申訴者,並提供暢通申訴的管道,且立即展開相關內化的性平與法律訓練。唯有組織能正視性騷擾事件,不再用刻板印象去看待、譴責被害人,不再強調『顧全大局』,才能讓被害人不再沉默。」因為性騷擾的本質是一種「權力控制」,行為人認為自己「有權力」騷擾或侵害他人。但若職場上雇主及主管在日常就能對性騷擾明確表達出「零容忍」的態度,建立良好公司文化,就能有效遏止職場性騷擾的發生。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分析被害人難以求助的原因:「被害人往往感到自責或羞恥,讓他們內心受困在事件中、加害人可能持續施以威脅恐嚇、知情者默不作聲、社會輿論對案件的冷嘲熱諷。」要讓被害者願意現身,有機會被接住,就需要更多人與他們同行,發聲相挺,才能建造一個讓每個人都求助無畏的安心環境。
完善申訴制度及流程 規範雇主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施行超過20年,但針對職場性騷擾主要強調「雇主調查及防治責任」,且未有完整規範,難以真正保障被害人權益,當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中規定,性騷擾案件調查須有「性別平等意識」和「事件調查」之專業,但主要處理「職場性騷擾」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簡稱《訂定準則》)等法律中,並未規定調查團隊裡必須有相關專業的成員。
此外,若當事人對公司的內部調查有疑義,法規上也僅規定可向雇主提出申復,卻未載明處理申復的團隊成員應有別於第一次或前次的調查成員,若成員相同,就難以讓當事人得到公正的救濟。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律部主任戴靖芸則點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調查責任歸於雇主,但當性騷擾加害人是雇主時,就會變成球員兼裁判,雇主自己查自己,在實務上形成一大漏洞。」而當加害人是客戶或合作夥伴等『非同一單位受雇者』,雇主也難以直接調查或懲處。
戴靖芸更提到,現行的性騷擾防治法規非常複雜,視當事人關係和身份以及發生場域,會進入不同的法規體系處理,不但讓民眾難以理解,實務上也出現諸多爭議,應該進行整體改革,呼籲政府應盡快全面檢討。
吳姿瑩則指出,回到主管機關來看,勞動部的執法重點仍只在檢討雇主有無建立防治措施,知悉事件後有無採取有效措施或調查,不問調查過程如何進行、是否真能保障被害人權益,也不問最終對加害者的懲處是否有效。但若只將重點放在流程是否完備,只會讓申訴流於形式而沒有實質幫助。主管機關除了要求雇主盡責,也應給予雇主更完整的協助,例如具性別意識、有助於事件調查的教育訓練等。
修法補足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服務
性騷擾帶來的創傷不亞於性侵害,受害人飽受身心煎熬。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指出,職場性騷擾被害人服務資源十分缺乏,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規則》第14條僅提到雇主「得」引介醫療及輔導資源給被害人,並沒有規定實質的協助服務,導致性騷擾被害人只能獨自摸索解決方式;在申訴過程中遇到種種不友善回應和忽視,時常使被害人陷入「失去工作」以及「缺乏求助資源」蠟燭兩頭燒的處境,唯有修法補足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服務資源」,才能為被害人提供充分的支持,幫助他們走過漫漫的復元道路。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直言:「行政院應督促勞動部,去除只負責管理雇主端的劃地自限,促成與衛福部的被害人服務進行跨部會合作,建立雇主輔導及被害人服務雙軌服務;同時,立法院應將『被害人服務』修入職場性騷擾法源;中央主管機關更應編列預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協助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調查及提供被害人服務,包括社工、諮商、身心診療,及法律諮詢等專業服務。」
籲政府修法完善性騷擾防治工作 鼓勵被害人求助
若要杜絕職場性騷擾與職場霸凌,必須建置起完善的「職場性騷擾」防治系統,著手《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性騷擾相關法規的修訂,及落實企業雇主的防治責任是兩大重點。王玥好強調,目前各個關注性別暴力的民間團體正在努力推動修法,力求由制度面開始改革,補足被害人服務資源,也呼籲被害人可以發聲求助,讓創傷有機會被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