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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縣有地的新違章建築,縣府依法拆除維護公共利益

占用縣有地的新違章建築,縣府依法拆除維護公共利益

[台灣新聞雲報]地方新聞中心/編輯

富山段新建違章建築,違建人占用縣有土地,訴願遭內政部及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縣府依法訂於113年10月21日執行拆除。

縣府建設處說明,本案涉及2名違建人,共3棟違章建築,均屬新增違建,屬於即報即拆的範圍。其中1棟已由違建人自行拆除,剩餘2棟違章建築未自行拆除,縣府將依法執行拆除。

縣府建設處表示,違建人林君違反《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縣府勒令停工,並要求補行申請執照或自行拆除。由於林君未依規定辦理,縣府依法進行處理。林君對本府裁定不服,先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皆遭駁回。法院明確判決,該2棟建物均於110年及112年間新建,為新增違建,應依法拆除,無屬舊違章建築之情事。

縣府強調,根據《建築法》及相關處理辦法,任何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建築物皆屬違章建築,尤其是新增違建,屬於即報即拆的對象。未來將繼續依照法定程序處理類似案件,確保土地的正當管理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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