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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約用人員同居國中女友 爽嘿咻8次判3年9月

【記者爆料網 劉志偉/花東報導】玉里鎮一名男子與一名國中少女結識後,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同居在玉里的租屋處,在雙方合意下發生性關係8次,少女的母親發現後報警提告,法院認定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成立,判處3年9月徒刑。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告高姓男子在某鄉公所任職約用人員,他在去年2023年3月5日結識少女,少女為了他離開家裡,搬去跟高男居住,兩人在同月7日發生第一次性關係,之後又發生多次性行為,一共累積性交8次之多。

少女的母親找上門,才得知女兒小小年紀,卻已和成年男子發生性行為,氣的報警提告,面對檢警偵訊,高男坦承不諱,表示兩人是真心相愛在一起,但檢方認為,男子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女,因此對其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雖然被告高男沒有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性關係,但明知少女未滿14歲,仍屬於國中生階段,心智未臻成熟、智慮未深,勢必造成少女心裡負面影響,因此認定男子所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花蓮法院認定男子對未成年少女性交罪成立。出自google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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