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子於社群網站上傳多部虐殺獼猴畫面,涉刑事遭偵辦,動保組織呼籲社群平台共同打擊非法行為。(圖/台灣SPCA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蕭任峰/台中報導】
今年(113年)4月,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台灣SPCA)收到國外動保組織檢舉,表示疑似居住在台北市的一名女子在不同的私密臉書Facebook社團中上傳多部虐待、殺害獼猴的影片,內容極其血腥、暴力,包含在動物身上點火焚燒、剪掉動物嘴唇及用武器毆打動物,行為殘忍令人髮指。台灣SPCA收到檢舉後,立即向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報案,提供相關證據請求警方介入調查。
在不到兩個月,警方便找到行為人,且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其上傳了共26部虐待動物的影片供他人觀看,此行為因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7-1條,案子後續移送檢察署。雖然此案行為人坦承犯行,從Telegram與BiliBili (簡稱B站) 平台轉發來自國外的殘忍虐待動物影片,但卻因其態度良好且無前科,檢察官給予處分緩起訴1年及罰金新台幣3萬元整。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執行長姜怡如表示:「我們感謝警方積極的協助。這些影片雖然並非在台灣拍攝,故意轉發讓人觀賞會助長相關的犯罪行為,不可輕視。我們很擔心影片中的動物處境,但如果在國外發生,目前我們只能向其他國家的團體繼續請求協助。對於網路案件,現在遇到很大的阻礙在於部分社群媒體公司並不會配合警方調查,而如果網路業者不提供使用者的IP位置或是基本資料,追查涉案者將變得極為困難。」
向台灣SPCA檢舉的國外動保組織Action for Primates和Lady Freethinker針對此案也特別發表聲明感謝台灣檢調單位的處理,並強調:「虐待動物與散播畫面的人必須被追究法律責任,而我們更要向平台Meta喊話,允許這樣的個人和內容在其平台上散播是不可接受的。我們除了希望這次能發揮嚇阻作用,我們也強烈呼籲Meta和其他社群媒體公司應立即採取更積極主動的行動,防止動物虐待與其內容的散播。」
▲台灣女子於社群網站上傳多部虐殺獼猴畫面,涉刑事遭偵辦,動保組織呼籲社群平台共同打擊非法行為。(圖/台灣SPCA提供)
台灣SPCA與全球27個動物保護團體組成的聯盟 「反對社群媒體虐待動物聯盟(Social Media Animal Cruelty Coalition, SMACC)曾經公布研究調查表示 ,動物已經成為提升點擊率和廣告收入的受害者,許多網路上的內容創作者為了高關注度及人氣,飼養及虐待野生動物(其中包含不少瀕危物種)。隨著一個影片的觀看次數增加,該影片或頻道在平台上的受歡迎程度也會增加,而受歡迎的內容會因為各平台的演算法首先曝光在用戶的頁面中,進而獲得更多的觀看量。最受歡迎的內容很可能會變成被廣告投放的對象,並再被更多社群媒體用戶觀看,不斷循環。
國外動保團體的調查也發現,位於美國、歐洲的社群媒體用戶甚至會付費給位於印尼的個人,鼓勵對方在不同社群平台,像是Telegram的隱密社團中上傳虐待猴子的影片。這些人士甚至會支付金錢,指定如何讓獼猴(包括幼猴)遭受虐待、折磨和殺害 ,而這些影片則會是再被不同人轉發到更多平台,例如Facebook,讓大眾觀看,可見社群媒體平台已成為跨國犯罪組織與動物虐待的重要媒介。Action for Primates與Lady Freethinker的調查也引起英國BBC的注意,使BBC 記者後續展開了為期一年的獨立跨國調查 ,並揭露這些隱密社團會員多達數百人。此問題的嚴重性也導致美國與英國警方的介入,多名涉案者遭到起訴,其中一人在這週被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在印尼,警方也展開行動,成功逮捕多名居住於印尼西爪哇 (West Java) 的犯案者,其中兩名虐待獼猴的行為人被判刑入獄,近期又有第三位施虐者遭到逮捕。
虐待動物是一個全球性問題,無論影片是在何處拍攝或上傳的,因社群媒體的公開性,該內容可被任何人觀看或轉發。社群媒體公司提供了一個平台讓殘忍的動物虐待行為能被廣泛的散播,因此動保組織認為他們在動物保護議題上有重大的責任與角色。這些公司有能力透過內部政策及加強人工和自動審核機制來限制虐待動物的內容。目前雖然每一個平台都會自訂官方政策(policy)及使用者規範,但虐待動物影像即使已經明顯違反平台規範或已經被民眾檢舉,許多平台並不會妥善處理。
SMACC聯盟一直積極聯繫數個社群媒體公司,迫切請求這些平台下架相關影片,並提議協助改善平台政策。然而,一些公司選擇以「迴避責任」的方式處理此類事件,導致進展十分緩慢。這些平台依賴使用者舉報違規內容,但在接到通報後,卻經常選擇不將影片下架。與企業溝通無果後,動團進一步主張應透過法律手段要求平台主動移除虐待動物的內容,而非被動依賴檢舉,並在必要時應配合警方調查,提供上傳虐待影片使用者的相關資料,方能有效將施虐者繩之以法。以英國為例,英國的《網絡安全法 UK Online Safety Act》於2023年10月立法通過,目的在於保護兒童和弱勢族群免受“非法”或“有害”的網路內容(包含動物虐待),使社群媒體公司負擔更多責任與義務,要求平台主動針對這類型內容進行審查和限制。
補充條文:
動保法第 25 條:故意傷害動物致肢體嚴重殘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動保法第 27-1 條:散播虐待動物畫面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