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日電)高雄黃姓騎士不慎從路旁護欄缺口摔進溝渠死亡,父母認定管理疏失提起國賠322萬多元,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依黃男身高就算跌入水溝也不會溺水,是毒駕致死,判黃男父母敗訴。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男民國111年5月8日凌晨騎車沿高雄市林園區港埔三路東往西方向行駛,但駛至港埔三路後厝分43-1桿前,因不明原因駛出右側邊線再衝出護欄缺口,最後摔落缺口旁溝渠,之後被發現倒在溝渠中死亡。經法醫相驗解剖,鑑定直接致死原因為多重藥物中毒與生前溺水窒息。
黃男父母獲悉後,認為護欄是由市府工務局設置、管理,但卻存有足夠人車進入寬度的缺口,工務局、農水署應負設置、管理疏失。據此提出國賠,求償新台幣322萬多元。
法官參照法醫相關證詞,認定現場水深僅約45公分,死者極可能因藥物因素,而非外傷,致摔落水溝後未能起身避免溺水窒息,加上護欄缺口處兩旁護欄上有設置警告反光導標,但黃男當時無外力影響,卻騎車向右偏移超出道路邊線,並繼續往外80公分駛至缺口處,顯然欠缺正常意識狀態下注意能力,據此證明黃男是因受藥物中毒影響,才在摔落溝渠後,未能起身避免溺水窒息。
法官認為,工務局就缺口未施作護欄固然有管理欠缺,但與黃男死亡結果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農水署對溝渠設置、管理並無欠缺,均與國家賠償成立要件不符,自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據此判決黃男父母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郭諭儒)11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