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納管,依照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應於實施日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交通局提醒11月30日起未掛牌上路者,將依同條例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交通局呼籲尚未領用牌照的車主應儘速洽當地監理機關辦理,未領用牌照而於道路行駛及停車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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