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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檢查獲非法仲介赴中國器官移植集團起訴5人 扣押及聲請沒收不法所得2037萬元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彰化報導】彰化地檢署查獲一個非法仲介台灣民眾至中國進行肝臟及腎臟移植的集團,經查肝臟移植最高花費750萬,腎臟則是350萬,但 多數病患在器官移植後之存活時間僅有 2、3 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敗而不治或回國後一周內即過世,全案偵查終結共起訴5人,求刑3或6年並請求沒收不法所得2037萬元。

彰化地檢署指出,該署接獲檢舉,指陳姓醫師等人涉嫌非法仲介國人赴大陸地區進行器官移植,旋即分案指派陳顗安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偵辦。

經查,時任彰化縣某醫院器官移植中心陳姓外科醫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姓負責人、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姓女子 (即黃男之配偶)、長年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器官移植服務之林姓被告,及地下通匯洪姓業者,均明知人體器官移植或提供、取得,僅能以無償方式為之,不得基於營利而為器官之買賣及仲介;且移植器官之分配,應基於公平原則,不得以金錢或其他物質,做為分配之基準。

陳、黃、楊、林等人竟自2016年至2019年間,有償仲介國人赴大陸地區山東省、湖南省進行肝臟、腎臟購買及移植之以下行為,等向病患收取費用後,部分透過洪姓業者透過地下匯兌方式,與大陸地區醫師朋分費用。另由陳指示在臺灣擔任其助理,且具有幫助犯意之謝姓護理師,至大陸地區前往指導護理、教導病患術後照護事宜。

陳與黃、楊違法仲介 6 名國人前往大陸地區山東省青島市醫院進行肝臟與腎臟移植犯行:陳藉在時任之醫院看診機會獲悉病患有肝臟或腎臟移植需求,即請病患與黃電話聯繫商談「肝臟供體費」約 35 萬元至 40 萬元人民幣、「腎臟供體費」約20萬元人民幣、術後照護醫療、大陸地區醫師報酬、食宿交通等移植相關費用,合計每名病患肝臟移植總計需費新臺幣500萬元至750萬元,腎臟移植總計需花費300萬元至 350萬元不等。

黃向病患收取費用後,即由楊聯繫病患與青島大學附設醫院醫師,前往大陸地區,進行器官移植手術。陳並於肝臟移植手術進行間,赴陸在手術室內進行指導;陳以每名病患20萬元報酬,指示其謝姓助理前往大陸協助指導照護事宜。病患將費用交被告黃後,由黃委託洪匯入洪所掌控之帳戶,用以支付病患在大陸地區器官移植費用、與地下通匯業者對沖支付在臺所需費用及匯入楊在大陸地區開設之金融帳戶,並與陳朋分仲介報酬。

陳知悉肝、腎器官移植需求之病患後,請病患與林電話聯絡商談包括肝臟、腎臟購買及搶標費、食宿交通費用、大陸地區醫師報酬、陳與林仲介費用、林跑退費等移植相關費用。由林收受病患之費用後,先匯往林在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並負責居間聯繫大陸地區醫師與病患,前往大陸地區湖南省長沙市進行器官移植手術。陳則在臺予必要之指示並由謝前往照護病患並進行術後追蹤,並與林朋分病患交付之費用。

被告等人涉嫌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2 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 16 條第 1項罪嫌、被告洪另涉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考量被告等人嚴重違反醫學倫理、破壞器官無償捐贈之普世基本原則及我國之國際形象,情節重大。

且陳姓被告2018年間曾因違法移植器官遭送懲戒,卻未知悔改仍繼續違法行為,故具體求處陳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餘4名被告均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並沒收渠等全部不法所得合計 2037萬元。謝則因係協助照護病患獲得報酬,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並應向公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110 萬元。其中陳姓被告不法獲利金額1482萬元,其於偵查中僅自動繳回其中270萬元,未繳回之犯罪所得 1212 萬元,為避免其坐享犯罪所得,已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其財產並獲准查扣。

彰化地檢署呼籲民眾,切勿任意聽信不法集團仲介器官移植,任何境外移植器官醫療之風險及必要性均應經醫師以合法方式審慎評估,避免支出高額費用卻未能換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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