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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台中殯儀館約聘人員污辱女屍被判刑 律師:想緩刑需被害人諒解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台中報導】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一名約聘人員,涉嫌在遺體化妝室內對女性遺體進行不當行為,事件曝光後,該名人員被判刑,若希望避免監禁,需支付18萬罰金。律師洪家駿補充解釋,污辱屍體罪為公訴罪,即使原告撤告檢方仍可起訴,若想獲得緩刑,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還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9年,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一名約聘人員林男在崇德殯儀館遺體化妝室巡邏時,發現一具女性遺體。基於污辱屍體的意圖,他不僅用手機拍攝死者臉部,還觸摸了死者的私密部位,並錄下畫面。事件曝光後,警方展開調查。

林男對其不當行為供認不諱,台中地院認為他利用工作機會污辱屍體,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倫理道德。考量到他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最終判處林男6個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同時沒收作案手機。若林男希望避免服刑,則須繳納約18萬元罰金。

洪家駿律師對此補充:
一、污辱屍體罪有無撤告空間?
答:污辱屍體罪法定刑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告或告發即啟動偵查程序,即便是被害人不再追究,檢察官仍可依法進行起訴。

二、污辱屍體罪有無緩刑的空間?
答:污辱屍體罪法定刑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被宣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並無不得緩刑的事由(如曾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是有機會獲得緩刑的,而緩刑的條件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的規定,應取得被害人原諒或是和解等事宜。

三、為何這個新聞的案件,犯污辱屍體罪卻無法取得緩刑?
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很多被告收到地檢署寄來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都會誤以為法院懷會再開庭審理,因此就會錯過「與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和解的機會」,所以在這個案子中,該名當事人因為沒有在法院做出簡易判決前,與被害人的家屬進行和解,從而法院也無從考量是用緩刑的相關規定,依法只能為有期徒刑的宣告,以示懲戒。

p.s.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檢察官針對被告已認罪或犯罪事證已明確的簡便起訴手段,且大多是針對「得宣告緩刑之案件」進行起訴,所以當事人通常會誤以為還會有法院開庭,但實際上大多數在不開庭之下就會判決有期徒刑,而導致當事人背負前科案件,因此建議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時候,可以諮詢專業律師,請專業律師在符合緩刑宣告的條件下,協助向法院遞出書狀聲請緩刑。

※如有法律相關問題,晉凱法律事務所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專線:04-2329-2539,獲取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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