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接續上一篇「人民團體應該如何解散(上)?」文章的討論,以下將會繼續說明人民團體的解散流程:
(2)向主管機關申請:於會員大會決議後30日內,將以下相關資料呈報給主管機關審核:
會員大會紀錄(載明解散、賸餘財產歸屬及清算人等決議事項)。
各級人民團體解散報告表。
經費收支決算表(決算日期至解散日期止,並與賸餘財產資料相符)。
立案證書正本(遺失應檢附登報作廢資料)。
印信印模(圖記)作廢報告表。
賸餘財產證明資料(如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財產清冊等)。
(3)進行清算程序: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開始清算處理人民團體財產、債權等事宜,如為社團法人(已取得法人登記證書),應依民法規定接受所屬地方法院監督辦理清算,並取得清算終結登記或證明。非社團法人(無法人登記證書),則請依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辦理清算,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於完成清算後需填報以下資料陳報予主管機關:
各級人民團體清算結果報告表
賸餘財產清冊
賸餘財產移交(接收)資料(如收據、簽收單等)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或證明文件(社團法人應檢附)
清算後如有賸餘財產,應予造冊並由清算人依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進行財產移交,同時原則上有兩個處理方式,一是歸地方自治團體:即地方政府,原則是區、市、鎮公所,二是歸主管機關:全國性團體→內政部,地方性團體→縣市政府。
(4)主管機關註銷:
(A)未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完成清算程序後,將立案證書、圖記及解散報告表等函報主管機關。
(B)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由清算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解散登記,並於清 算終結後,將立案證書、圖記、解散報告表及清算終結證明文件等函報主管機關。
三、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主管機關依法命令解散時,無須先召開監理事會,並將後續會員大會的會員名冊與議程先行函知主管機關,而是可直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進行後續相關的清算流程,且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即可以進行清算,只是最終仍將清算結果陳報主管機關,並完成最後的註銷流程。
因相關流程所需準備的文件繁瑣,建議先洽詢該管主管機關,取得相關文件,以便進行上述各階段的流程。
服務電話:07-727-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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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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