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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影城廁所門把脫落!消費者遭困近一小時 控訴影城無視消費者安全與權益

【賴傳媒 蔡智銘/綜合報導】《記者爆料網》接獲民眾投訴投訴,指控在嘉義一家連鎖影城被關廁所近一小時的恐怖經歷。爆料人說12月4日下午,他在該影城二樓廁所內,因廁所門把突然脫落,導致被困在廁所內近一小時,期間不僅無法向外界求救,影城方面也未及時派員處理,態度消極,還騙警方說已經派人處理,實際上根本沒有,事後協調賠償的態度還十分強硬,是讓他難以接受,質疑根本無視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

消費者陳述:被困廁所驚魂未定,影城回應敷衍了事

根據爆料人描述,事發今年12月2日下午5點35分左右,他進入影城2樓廁所,約10分鐘後欲離開時,發現廁所門把脫落,自己被困在內。由於廁所內無緊急求救按鈕,且手機訊號不佳,他只好向警方求助。

影城廁所門把壞掉,造成消費者被關在廁所近1小時。爆料人提供

爆料人說,當時他已經被關在廁所近1個小時,期間甚至連一個進到廁所的客人也無,完全無法呼救,被鎖在內已久十分緊張與恐懼,只好再次打110 ,後來南門派出所打來説影城人員說已來把我放出,「但事實上根本沒派人前來查看,怎可睜眼說瞎話?」要是被關在廁所的人需要吃藥還是有其他疾病,豈不是會因該影城漠不關心而有生命危險?

爆料人說,警方將他救出後,影城方面連個人影也不見,還是他和警方說影城方面應該出面說一下吧!在警方聯繫後才有人前來! 而且主管也不在,還要我主動要求要有回覆,他們才留我電話,不然就想草草了事!隨後,影城方面提出賠償方案,但消費者認為賠償金額過低,且影城在處理過程中態度消極,敷衍了事,令他感到非常失望。

爆料人指出,12月5日影城主動來電說要賠償,提出的方案他覺得還可討論,於是表示要跟公司再談,直到12月10日對方才再來電,但他未接到電話,後續影城沒有再連絡他,於是他在12月14日親自到現場詢問,但現場人員一問三不知,等了約30分鐘才說找到人了,是商場經理處理的,並說隔日他會來電。

結果15日白等一天都沒有消息,直到16日才接獲電話,說有兩方案讓他選,但他認為兩案價值差太多,應該再調整,沒有接受,要求再談,結果17日總公司一位何小姐來電就十分不友善,不但未增加賠償,還把原本的賠償內容直接砍半,還態度強硬,他不願接受認為完全無誠意,對方還說本人刁難要找律師和我談,實在很誇張,且她是用未顯號方式來電,一家連鎖影城竟然不敢讓人知道電話號碼,實在可笑!

法律專家解讀:影城恐涉多項法律責任

洪家駿律師表示,影城作為設施提供者,需承擔《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場所管理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91條,影城設施因門把脫落瑕疵導致消費者精神損害及潛在安全威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安全保障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商家需確保消費者使用設施的安全性,並對可能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財產的設施,提供明顯警示與緊急處理措施。
懲罰性賠償
根據《消保法》第51條,若商家因過失或重大過失致損害,消費者可請求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如屬故意,賠償額度最高可達5倍。

律師建議:強化管理避免類似糾紛重演

洪家駿律師指出,影城應定期檢查設施並做好維護,對於高頻使用的設施如廁所門把,更需加強保養。
此外,建議在廁所內設置緊急按鈕或提供清楚的求助方式,以便消費者在遇到突發狀況時能迅速求援,避免類似糾紛再度發生。

消費者心聲:影城賠償誠意不足

事發後,影城提出賠償方案,但消費者認為賠償金額過低,且影城態度敷衍,甚至刪減原方案內容。消費者呼籲商家正視問題、誠意處理,並強調類似事件不僅危及消費者安全,更可能損害影城品牌形象。此事件凸顯出商家對設施管理與危機處理的疏忽,如何改善管理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將是影城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事件曝露公安問題,消費者權益不容忽視

針對影城發生消費者被關廁所的事情,有民眾認為,影城作為公共場所,應確保消費者安全,此次事件暴露出影城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疏忽,以及在危機處理方面的無能,應該好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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