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遭起訴求刑28年6個月,台北地院2日晚間更裁羈押禁見,還押土城台北看守所,柯文哲等4名被告不服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1日深夜11點50分裁定,駁回柯等人抗告,確定將押3個月,於所內過農曆年。 柯文哲、沈慶京、中國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前財務長李文宗、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等5人涉入京華城圖利、收賄等罪弊案,僅彭振聲坦承犯行交保。柯文哲首次羈押庭被裁定3千萬元交保,北檢第一度向台灣高等法院抗告成功,柯二度出庭羈押庭被提高至7千萬元交保、增加電子腳鐐等監控設備。北檢不服二度抗告又成功,台高院1日晚間8點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柯等4名被告再度被裁定羈押。柯文哲等4人不服於10日內陸續提出抗告,經由北院再交由台高院審理。 民眾黨公職、柯粉小草11日集結自由廣場抗議後,台高院同日深夜發出裁定文,駁回柯文哲等人抗告。 台高院裁定文如下: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月2日羈押裁定(2024年度金訴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於11日裁定,簡要說明下壹、主文抗告駁回。【主文注釋:原審以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裁定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理由要旨,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罪、洗錢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下稱被告等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抗告駁回 確定押3月北所內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