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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 可減免地價房屋稅 中市地稅局鼓勵房東踴躍申請

台中市為鼓勵更多房東出租房屋成為公益出租人,特別在去年修正「台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刪除公益出租人出租對象的限制及土地面積限制,讓所有的公益出租人都可以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地方稅務局呼籲公益出租人儘速提出申請。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過去「台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的出租對象及土地面積都有限制,這次修法特別把這些條件刪除,藉以鼓勵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有租屋需求的人。

沈局長指出,一般土地的地價稅率為10‰-55‰,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差很多。房東把房出租給領取租金補貼的民眾,就可以成為公益出租人,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優惠。他說台中的房東只要經過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工程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在當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遇假日順延)向地稅局各分局提出申請,就可以追溯自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起始日當年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如果未在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請,就只能從申請當年起適用,請公益出租人務必把握申請期限。

地稅局提醒,如有公益出租人之認定及申請疑問,可電話洽詢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電話:04-22289111);或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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