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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嘉義地方法院受理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今日就莊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案件提起公訴,並將被告移審本院。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案屬於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情形,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該案件於今日繫屬後,分為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案件。依據本院刑事案件分案作業規定,本案部分由國民法官專庭成員進行輪分。今日經抽籤分案結果,由國民法官專庭即刑事第五庭負責審理,合議庭成員為張志偉審判長、鄭諺霓法官(陪席法官)、陳盈螢法官(受命法官)。未來本院將依國民法官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另被告於偵查中在押,經移審後,分為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3號案件。本案之強制處分事項,依上開分案作業規定及刑事庭會議決議,經抽籤分由非國民法官專庭之刑事第三庭負責處理,合議庭成員為官怡臻審判長(受命法官)、余珈瑢法官(陪席法官)、方宣恩法官(陪席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第44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須由非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處理,故本件強制處分另抽籤分由非國民法官專庭之刑事第三庭負責處理,該合議庭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據卷附之員警職務報告及黃姓目擊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於羈押前居無定所,參以被告於本案前多次涉犯刑事案件,均因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又考量本案羈押之理由,認無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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