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偵查中辯護權應是保障被告程序正義的防線,但卻屢見遭濫用成為犯罪集團掌握偵查動向的破口。臺南高等法院檢察署章京文主任檢察官指出,自105年至114年4月,全台已有92名律師因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而遭調查,其中22人被起訴、16人遭法院判決有罪,定罪率高達73%。在洩密態樣中,以聲押後閱卷洩密比例最高,占42%,其次為陪同偵訊後洩密,占40%。更令人憂心的是,實務發現多數洩密資料最終流向犯罪集團上游或共犯,目的明顯逾越辯護正當性,引發社會對偵查中辯護權濫用的關注與反思。
為釐清偵查階段律師辯護權的合理行使界線,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及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21日於高雄地方檢察署大禮堂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邀集司法實務與學術界代表,共同討論如何在保障被告權益與維護偵查效能之間取得平衡。
本場研討會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理事長蔡順雄主持,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開場致詞,報告與與談人包括章京文、許萃華檢察官,律師郭皓仁、周元培,以及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運財與李佳玟。與會者從實務案例出發,剖析偵查中辯護權所面臨的界線爭議,並提出修法與制度調整建議。
徐錫祥指出,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範圍與限度,是刑事司法實務上極具挑戰的課題,法務部將秉持開放與合作態度,持續與司法院、律師團體及學界攜手推動改革,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環節感受到真正的正義與保障。
章京文進一步指出,實務中常見的洩密手法,不僅限於個案律師的不當行為,更有顯示整體制度防弊設計不足的隱憂。他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2項,押票應刪除對羈押事實的具體敘述,僅載明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以降低洩密風險。他也呼籲更有效運用法院權限,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觸卷證的方式,例如禁止重製或拍攝,以減少偵查資料流出。
高雄地方檢察署許萃華檢察官則指出,在實務中,常有同案多名被告共聘一名辯護人的情況,易產生利益衝突。他建議修法,明定律師應主動解除與利益衝突被告的委任關係,若未解除,應賦予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解除的權力。
為建立制度指引,全國律師聯合會已提出《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蔡順雄表示,唯有律師界與司法機關對資訊揭露標準達成共識,該指引方有落實於實務的可能。他也強調,律師公會面對外界疑慮,應積極推動教育訓練與內部自律機制,強化職業倫理與社會信任。
從學術角度,陳運財建議修法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名譽與隱私,並強調刑法第132條洩密罪的適用應以是否侵害國家追訴權或重大權益為判準。李佳玟則主張參酌美國立法設立「偵查保密令」制度,明確規範資料使用範圍與處理方式,同時強化律師職業倫理制度。
律師郭皓仁呼籲,偵查不公開不應成為妨礙正當法律程序的藉口,律師應依法享有筆記權、陳述權等程序保障。他認為,檢辯雙方應持續對話,深化互信。周元培則建議將案例類型化並建置資料庫,增進未來實務參考價值。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則透過書面表示,關於偵查中辯護權應注意三點:其一,偵查資料非全然屬於偵查不公開;其二,教唆偽證與洩密罪是否成立,應視是否侵害法律保護法益;其三,是否構成犯罪,需依檢察官完整蒐證與論述。
本次研討會在檢察、律師與學界深入交流下,匯聚實務與學理見解,對建構更周延的辯護制度具高度啟發意義。三方也一致肯認,未來應持續對話與研討,推動制度精進,逐步釐清辯護權與偵查不公開之界限,確保司法正義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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