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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法律】區權會有人中離還有效嗎

【社區法律】區權會有人中離還有效嗎

 社區法律專家  王智恩律師   

  1. 案例:

A大樓近期召開區權會,於簽到簿並確認出席人數達區分所有權人之2/3。然於第三議案討論期間因涉及管理費調漲導致部分區權人憤而離席,參加決議的人數並因而少於2/3,然而決議最終仍然通過。事後,對於決議不滿的區權人調閱當日錄影並主張因人數不足因此決議不存在。這樣的決議究竟是否符合規定?以下討論出席人數與區權會決議之關係。

  1. 首先,討論人數計算時,必然要先知道人數究竟如何計算。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也就是通常而言區權會決議需要有全部區權人的2/3及區分所有權的出席並且出席者要有3/4及區分所有權人3/4同意決議才會通過。不過條文也有寫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實務亦認同如果有另外的規約或是決議,對於這些門檻是可以調整的,不過若是調整成低於半數決則有可能違反公平性。

  1. 知道出席人數的標準之後,接下來就必須討論如果出席或是決議人數不足時,決議的效果會是如何

        早期見解

以臺北地院100年度訴字第4737號判決為例

判決認為違反人數規定就是民法第56條所說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形,而在這樣的情形下決議不會直接不成立,而是可以提起撤銷決議的訴訟,換句話說就是決議仍然可能有效。並且民法第56條要求出席者必須當場表示異議而縱使未出席者亦最晚要在決議後3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以此情形來看對於出席或決議人數不足,法院過去認為這是屬於方式上的問題,因為不是直接對於內容影響,所以不會直接讓決議無效。然而較新之判決則有不一樣的見解。

較新見解

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2號判決為例

判決認為,人數出席與決議人數應該是作為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並不是單純的決議方式問題,也就是說人數不足所導致的應該是決議根本無法成立。

以此情形來看,一旦人數不足則根本無法做出決議,因此所做出的決議問題並非在是否撤銷或是否無效而是自始就不成立。

  1. 回到主題,若是區權會開到一半有人離席導致出席人數已經不符合所定的標準,這樣是否算是出席人數不足?

通常,區權會相關的訴訟中,作為出席證據的都是以簽到簿為主,如果有委託他人出席時會另外以委託書當證據。然而並非表示法院只看簽到簿,在有其他足以推翻簽到簿的證明時法院也可能會採信這樣的證據作為。事實上,部分大樓會在每次決議時都確認參加決議的人數,這樣的方式雖然會導致開會時間拉長或是比較繁瑣,但實際上可以更加有效的避免爭議,並且也可以在人數不足時停止會議,避免浪費時間。

而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可以看到文字所描述的是決議時出席與同意人數,以文義解釋也就表示不是單純對於區權會出席人數而是決議時的人數。若是以此來看,中途有人離席導致下一個決議人數不足的情形就會是受到本條拘束的對象。

因此,區權會進行到一半有人離席並且到了要表決也沒有回來,造成出席人數不足時,後續的決議基本上是不成立的,而既然後續決議不成立實際上主席就應該向區權人說明狀況並且散會。

  1. 解決方式

看完上述狀況一定會出現另一個問題,如果每次人數都不夠是不是永遠都沒辦法決議?

這樣的問題並非沒有被考慮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明文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也就是依照31條規定召開區權會但沒辦法決議可以重新召集一次並且以更低的門檻表決。本條目的是考量實務運作上,若因為第31條規定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限制較高,造成不易開議或決議之情事,恐使公寓大廈公共事務無法運作,因此另訂立重新召集會議及決議的標準。

 

也就是說在無法決議時,可以就相同的議案再次召集並且以低門檻決議就好,需要特別注意必須要是一樣的議案且僅限於無法決議時,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無法決議並非遭到否決,如果是決議不通過並不能重新召開會議。

至於擔心降低門檻會造成決議被強行通過,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也就是低門檻決議後區權人是可以表示反對意見的,只要超過全部區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的1/2決議就不會成立。

  1. 案例說明

A大樓召開區權會討論到第三議案時有人離席,出席人數因此沒有達標,這樣的情形下第三議案就算表決也將會被視為不成立。因此如果這時已經知道出席人數不足時,召集者應該宣布散會才不會造成事後對於人數有所爭議。而對於第三議案甚至已經提出但是來不及表決議案,召集人都可以已相同的議案再次召開並且已更低的門檻決議。也就是說如果對於決議不滿的區權人可以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人數確實不足時,A大樓區權會對於第三議案的決議將會不成立。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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