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籍人士如果申請在台定居,要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也不得領用大陸的護照,過去30幾年執行都是要出具除籍證明。圖為示意畫面。(圖/擷取自pexels)
【賴傳媒 陳廷昱/綜合報導】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日前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對此,陸委會昨(7)日坦承有窒礙難行的困難,可用具結方式表明放棄中國護照。
陸委會昨日舉行例行記者會,媒體詢問內政部將修法中國人在台定居「須放棄中國護照」,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對此表示,我國兩岸條例本來就有規定,陸籍人士如果申請在台定居,要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也不得領用大陸的護照,過去30幾年執行都是要出具除籍證明,確實對護照這點不容易執行。
梁文傑進一步說,大陸人民持有中國護照比例極低,僅約12%,且兩岸往來並不使用護照,且大陸人民來台,多以我方核發的通行證入境,因此過去執行時難以針對是否持有護照進行查核。
梁文傑進一步說,因為有人提出疑義,認為我們為何不執行護照的部分,因而修訂相關的規定,未來必須提出沒有領取中國護照的證明書,但是如果沒辦法提出,或是沒有領取護照,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譬如具結方式處理。
梁文傑說,很多人聯想成很多,跟搞台獨也沒有關聯,實際上就是大陸發的公文書,跟結婚證書一樣,是代表公權力的證明文件,兩岸之間實際上海基會每天都在驗證大陸所發的公文書,類似結婚證書、法院判決文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並沒有不承認大陸的護照,只是兩岸人民在通關時,互相都不使用護照,我方是使用台胞證,大陸人民來台是用大通證,陳玉珍講的狀況是對實務的誤解。
梁文傑指出,兩岸互不使用護照通關,並非代表台灣不承認大陸地區的護照。他舉例,中國也不承認台灣護照,但若台灣民眾申辦「台胞證」時仍須提交台灣護照影本,兩岸在這方面實際運作雷同。他強調,這次單純是行政規定的修改,並不會影響大多數人的權利,跟搞台獨毫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