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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一名中校的妻子服務於陸軍化學兵學校,與軍中輔導長同事發生婚外情,中校提告求償100萬,桃園地院輔導長需賠30萬。
黃男與前配偶許女於民國106年11月3日結婚,婚後感情融洽、婚姻生活幸福美滿。然自113年11月起,黃男漸漸發現許女行止有異,對於黃男的關心冷眼相待、態度越趨冷漠與不耐煩。黃男於113年11月某日不經意發現許女竟與身為軍中陳姓輔導長(均服務於陸軍化學兵學校)同事發生婚外情,並早於113年7月便開始發展不倫戀情,LINE有煽情、露骨對話內容,並違反軍中男女不得同宿之規定而發生多次性行為。
輔導長早於112年12月底因軍中有舉辦家庭日活動,而已知悉黃男是許女配偶,黃男亦為職業軍人,雖與許女、輔導長服務於不同營區,黃男於113年12月間發現越來越多同仁旁敲側擊詢問許女、輔導長上開苟且之事,均令身為中校之黃男顏面掃地,每日都受他人議論紛紛而身心俱疲,並因此導致113年12月30日離婚。提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法院審酌輔導長與許女婚外情之時間為113年7月至12月,輔導長因本件婚外情遭國軍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輔導長侵害配偶權之方式及造成之結果,黃男主張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要嫌過高,應以3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