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馬兆麟/台北報導
社子島開發案走了很多年,最核心的目的其實很簡單:讓居民擺脫禁建帶來的生活困境,改善老舊環境、補齊公共設施、防洪安全與都市更新所需要的條件。
但法院以「環評報告未涵蓋污水廠、防洪工程及濕地保育程序」等理由,撤銷環評通過處分。判決雖有法律依據,但也引發許多居民與地方人士的擔憂:這樣的做法,會不會把整個社子島又推回原點,讓禁建的苦日子再拖很多年?
民眾並不反對環保,也不否定司法監督;真正的不滿是:環評應該是把風險說清楚、把對策做扎實的工具,不該變成按一下就讓整個案子重開的開關。
社子島牽涉的公共利益——居住權、都市更新、防洪安全——明明巨大而緊迫,卻可能因為可補正的程序落差,被拉回漫長等待。

社子島環評影片連結 : https://youtu.be/UcDf7loSXn0
1. 提告站得住腳嗎?
本案起訴的團體或個人,是否具有「具體、可預見的權益受損」,仍有討論空間。因法院指的污水廠、堤防與濕地程序,並不是「都不做」,而是以另案方式處理、走不同審查路徑。既然不是空白不管,起訴方所主張的損害是否必然到來,本就不該被直接假設成立;既然損害難以合理預期,訴訟資格更需要被嚴格檢驗。
2. 不能只顧程序對錯,也要衡量撤銷的公益代價
上訴走到「法律審」,關鍵不只是「有沒有瑕疵」,還包括:撤銷會不會造成更大的公益傷害。社子島若因撤銷而再拖多年,付代價的不是紙上程序,而是居民的安全風險與生活成本。更何況,若原告損害本就難以預期,反而更凸顯:此案應把比例原則與公益衡量放到更核心的位置。

3. 污水廠爭點:全市系統被說成規避,公平嗎?
法院認為污水廠未納入環評範圍不妥,甚至用「鋸箭法」形容。但在實務上,污水廠屬全市性公共設施,服務對象不只社子島,計畫本身也具獨立性;依法分案審查,不等於不審查。
更何況,污水廠是公共建設,並非破壞性工程。若硬把它與整體開發綁在同一份環評報告「一次審到底」,反而會把汙水改善工程一起拖慢,延誤水質提升的時程。真正合理的做法,是把兩案的關聯、影響路徑與配套資料補足,而不是僅因範圍劃定的形式爭議就讓全案重來。更何況,若撤銷理由之一聚焦在約兩千萬元規模的社子島水資源再生中心是否納入,卻可能拖住數百億的整體更新,難以令人信服。
4. 防洪工程:加固提升被當成新闢,恐怕把安全工程也綁住
法院認定破堤、閘門等防洪設施未納入環評有問題,並否定市府以堤防長度等理由排除的做法。但這類防洪多屬加高、修繕、功能提升,並非新闢開發,本就存在門檻與例外的判斷空間。若司法用更僵硬的方式切入,結果可能是:連「把安全做更好」的工程,也一起被制度綁手綁腳。

5. 濕地程序:能補就補,沒必要直接判死
法院認為未踐行濕地保育程序,導致主管機關意見建立在錯誤前提。即使如此,這類問題本質上屬於可補作、可補強:補辦審查、補齊影響分析、提出更具體的保育承諾與監測方案,就能處理。社子島並非以破壞濕地為代價推案,反而可以用工程設計降低衝擊、提出替代方案;若只因程序未完備就全盤否定,等同讓居民長期困在禁建狀態,對社會公平與居住正義同樣是一種傷害。
6. 真正的平衡:兼顧環保,而不是把進度歸零
環保必須嚴謹,但也要承認:社子島的「老舊、受限、風險」同樣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環評委員已做過實質審查,司法監督不宜只靠形式範圍就推翻整體結論。更務實的做法是:要求補正、讓資料一次補齊,同時讓改善往前走;否則耗掉的不只是行政資源,而是城市更新與居民生活的時間。
社子島卡住的不是一份報告,是幾代人的居住安全。用程序把整案按成「重新開始」,就是把居民丟進無限延長賽。市府該補的立刻補、該做的同步做——別再讓社子島用時間當代價。
※以上圖文資訊由「社子島居民權益促進會」提供,不代表本台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