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責任編輯/綜合外電報導
美國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本週駁回谷歌(Google)要求撤銷消費者集體訴訟的請求,這項訴訟指控谷歌透過與主要科技企業達成協議,非法鞏固其在網路搜尋市場的主導地位,涉嫌違反美國反壟斷法;雖然法院部分支持谷歌,排除2017年前的相關指控,但仍認定原告提出足夠證據,讓案件得以繼續審理,為這起潛在影響深遠的訴訟鋪路。
根據《路透》報導,該案由美國知名律師博伊斯(David Boies)領銜,指控谷歌透過支付蘋果、Android手機製造商、電信業者及瀏覽器開發商等企業鉅額資金,換取其搜尋引擎預設為系統預設選項。這樣的安排導致用戶極少更換搜尋工具,也使新興競爭者無法擴展用戶規模,長期形成市場障礙。
起訴書指出,這些協議阻礙以更高隱私保護、少廣告,甚至提供使用者報酬的替代搜尋引擎發展,嚴重限縮消費者選擇權。例如:訴狀中提到幾家小型搜尋引擎提出無廣告模式、搜尋獎勵機制,但均因無法突破谷歌與設備商的獨家預設合作限制,而無法達成市場規模。
這起由詹姆斯·阿特里奇(James Attridge)代表提出的集體訴訟,直指 Google 壟斷霸權的「商業模式」問題。原告方主張,Google 透過向 Apple、電信商及瀏覽器開發商支付高額費用,確保自己成為數十億部裝置上的唯一預設選項,這導致:
- 競爭對手難以生存: 即使是標榜隱私、獎勵用戶或提供「無廣告環境」的小型搜尋引擎,也因缺乏規模效應而無法獲得足夠流量。
- 消費者選擇受限: 用戶被迫接受廣告充斥的搜尋結果,而非更有隱私保障或更創新的替代方案。
- 創新成本提高: 競爭對手必須支付極高昂的成本才能在硬體端「露臉」,形成了極高的產業壁壘。
對此,Google 辯稱搜尋引擎市場競爭激烈,且認為競爭對手會向用戶支付搜尋費用或提供更強隱私保護的觀點是「不切實際的幻想」;然而,主審法官林立在裁決中反駁了這一點,指出投訴書中已舉出多家小眾搜尋引擎正試圖提供差異化服務,卻因Google的合約限制而處處碰壁。
本案全名為 James Attridge et al. v. Google,若谷歌最終敗訴,未來在搜尋引擎預設合作方面將面臨更多限制與監管,同時也可能推動整體科技產業的反壟斷監管更為嚴格。美國與歐洲近期皆針對數位平台推動更嚴格法案,包括《數位市場法》(DMA)與反壟斷改革法案,谷歌等科技巨擘勢必面臨更嚴峻的法律與政策挑戰。
分析師指出,若Google被迫停止支付這類預設協議費用(例如每年支付給 Apple 的數百億美元),雖短期能節省成本,但長期恐面臨流量市佔率被微軟Bing、OpenAI搜尋(SearchGPT)或其他垂直化AI搜尋工具瓜分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