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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夫妻買房 房仲建議權利分清、愛才久長

情人節浪漫氣氛,可能觸動愛侶決定攜手共度人生,萌生共築愛巢的念頭,不過,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公關襄理賴志昶建議,若情侶決定攜手購屋,這不僅是愛的承諾,更是雙方對於財務與資產價值觀的考驗,應在簽約前明算帳,才能避免日後佳偶變怨偶。

賴志昶提醒,未婚情侶合購房屋,若不幸分手,翻臉對簿公堂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為保障雙方權益,若決定將房產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務必先闡明彼此的出資比例,並依比例各自持有建物或土地持分。

他解釋,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若房屋為共有,出售時需獲得共有人過半數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因此,建物與土地謄本上,應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各自持有,避免日後一方想賣、一方不肯,導致資產卡死甚至產生糾紛。

 房產若是在婚後購入,賴志昶分析,該房產屬婚後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或聯名登記,雙方有權要求平均分配,對於日後若離異分產的影響較小;不過,若建物採取聯名登記,雖對雙方有保障,但也可能在未來買賣後,用掉兩人的首購優惠,或是影響貸款成數;而若採借名登記,則要小心登記人私下移轉房產變賣,出資方務必保留房屋繳款、稅金等金流紀錄以茲證明。

貸款方面,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另一方則擔任連帶保證人,如此一來,不僅能共同承擔責任,也有機會爭取到較優惠的貸款條件。

住商不動產客戶服務部首席協理吳光華提醒,法律無法規範愛情保存期限,但能保障雙方資產,雖說很少情侶會在熱戀期,買房時還特別簽訂契約,但仍建議情侶或夫妻在購屋前,應理性評估權利義務,保留所有金流證明,畢竟醜話說在前頭,總比日後對簿公堂來得好。

據內政部統計,2025年全台「修成正果」的結婚對數,僅10萬4376對,創1981年有統計以來歷史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