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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法律】管委會任期屆滿後是否仍有確認利益?

圖/ai 生成 王智恩律師提供

作者  社區法律專家  王智恩律師 

一、案例:

A大樓每屆管理委員任期為1年。於114年1月時A大樓選出第24屆管理委員,然而有住戶認為選舉管理委員的方式不符合大樓規約,因此提出確認當選無效訴訟。然而訴訟曠日廢時,於訴訟進行中A大樓第24屆管理委員即結束任期,並由第25屆管理委員接任,此時住戶是否還得繼續確認第24屆管理當選無效?

二、公寓大廈有時因為管理委員之疏忽或是長久以來未注意,在進行管委會選舉時會有未遵守規定的情形,甚至會有錯誤計算選票的時候,此時對於管理委員當選是否有效就會產生質疑,而公寓大廈可能會以區權會決議方式決定是否重新選舉。然而無論是否重新選舉皆可能導致有區權人心生不滿,並提出確認當選無效/有效的訴訟。

三、首先,要先說明要提出確認訴訟,需要有所謂的確認利益,參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也就是確認訴訟需要因為判決而馬上受有法律上利益才能提起,而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也就是在法律關係不明確的時候,會造成提出者法律上地位不安定,但可以透過確認判決解決。

四、經過上述解釋,可以發現,確認訴訟需要「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也就是如果今天確認之後沒辦法解決法律地位上不明確且沒有法律上利益,就不能提起確認訴訟。因此實務上有許多判決認為,管委會任期在訴訟中結束就沒有確認利益,例如在確認當選無效部分,在已經卸任之後,就算確認當選無效也沒辦法讓管理會再卸任一次,而且確認之後也不會有法律上地位的改變,因此會被認為確認的對象是過去的法律關係,並駁回原告訴訟。

五、然而實務上也不乏認為就算任期屆滿還是有確認利益的判決,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是被告○○○是否經合法選任為第八屆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攸關○○○○社區管理委員會各項職務執行之合法性,且職務執行之結果延續至今,不因該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而消失,則原告為『○○○○社區』之住戶權益顯仍將因前開法律關係存否而處於不安之狀態,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且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追加備位聲明為請求確認『○○○○社區』第八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部分,因被告○○○○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管理委員會)否認系爭決議無效,則系爭決議是否無效,攸關管理委員會開會之會議影片紀錄是否得經由修改規約之方式列為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供住戶有條件索閱,故原告提起確認訴訟,自有確認利益。」判決認為,雖然原本要確認當選無效的管委會任期已經結束,但因為管委會執行職務的結果會繼續延續,並不會因為任期結束就消失,而確認當選無效將可以使執行職務結果是否有效的不安狀態確定,所以就算任期結束之後一樣有確認利益存在。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16號判決:「然○○大廈104 年度管理委員之選任,係以當屆主任管理委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有決議改選次屆管理委員為前提,則系爭區權會管理委員之選任適法與否,即直接影響○○大廈104 年度管理委員選任之適法性,是以○○大廈現縱已為104 年度管理委員之選任甚或就任,於原告就本件確認利益之有無,要無任何影響,合先敘明。」判決理由雖然不盡相同,然而同樣認為因為管委會所做出得行為會對大樓產生影響,所以縱使任期已經屆滿,仍然可以透過確認當選無效來使大樓處於的不安狀態被確定。

七、綜上所述,雖然以確認訴訟的目的來看,管委會已經卸任就沒有確認的必要了,然而因為管委會所做的決議或是執行的工作並不會當然因為任期結束就沒有效果,所以仍然有許多判決認為可以透過確認當選是否有效同時確認管委會於任期中所做的決議或工作是否有效,並因此認為管委會就算卸任了仍然不會妨礙原本提出確認當選無效的訴訟。

八、案例說明

本案例中,A大樓第24屆管委會任期在訴訟中屆滿,此時提出確認當選無效的住戶,如法院認為因為任期屆滿所以沒有確認當選是不是無效的利益,則確認訴訟就會被駁回。反之,如果法院認為即使管委會卸任,在任期中所做的決定仍然會影響A大樓,則可能認為仍然有確認利益存在,確認訴訟可以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