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房屋之房地合一稅可減除費用應具有必要性。(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認列之費用應係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並應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俾利核實認定必要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指出,依據前揭規定之交易時支付之必要費用,係指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手續費等。但持有房地所發生之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係屬使用期間之費用(已於費用發生當年度認列費用),非屬交易該房地時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自房地交易損益減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113年間因非自願因素處分112年間拍賣取得與他人共有之土地,惟申報必要費用時,將該年度營業費用(例如:租金支出、水電瓦斯、攤提費用、記帳費用、稅捐等)全額計入,經說明該土地係取得逕遭他過半數共有人同意處分,理應無必要費用產生。甲公司申報必要費用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及說明必要性,與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不符,經核定剔除補稅15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檢視有無上揭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