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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月收租10萬?法官判屋主:加倍奉還

台北地方法院近日做出一項重要判決,徹底打破頂樓戶對屋頂使用權的迷思。案件中,一名頂樓戶屋主未經同意,在社區公共屋頂加蓋兩層建物並對外出租,每月進帳高達十多萬元。

事件初期,其他住戶並未立即反對,屋主因此認為獲得默許。然而隨著時間推移,違建造成逃生動線阻塞、公共設備維修困難等安全疑慮逐漸浮現,最終管委會決定以全體住戶名義提起訴訟。

面對控訴,屋主提出三項抗辯。首先聲稱買屋時違建已存在,其次強調管委會多年來持續收取管理費,最後主張此行為應視為默許使用。

法院經審理後,對這些說法逐一駁回。判決明確指出三個關鍵見解:第一,屋頂依法屬於全體住戶共有財產,頂樓戶的所有權僅限於室內空間,並不包含屋頂區域。第二,管理費收取目的在於維護公共設施,絕非授權個人將共有空間用於營利目的。第三,自住使用與出租營利性質截然不同,後者的不當得利責任更為明確。

最終法院裁定,屋主必須自行拆除違建,並將歷年來的所有租金收入返還給管委會,同時需加計利息。此案結果顯示,表面看似穩定的「月收十萬」租金收入,最終全數化為烏有,屋主不僅痛失多年收益,還須承擔拆除費用、訴訟成本,鄰里關係也嚴重受損。這項判決為類似爭議提供重要參考,明確劃定頂樓戶權利界線,強調公共空間並非個人提款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