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的是「加盟創業」的法律問題,台灣的手搖杯商機一年可望高達1500億,讓不少對創業懷抱有夢想的民眾,紛想透過加盟免以除自創品牌的門檻,迅速搶佔手搖杯市場,以邁向簡便創業之路,然而,加盟創業真的有想像中簡單嗎?當中仍有許多在法律層面上不可馬虎的細節。
今天的案例,即是業主以加盟店主違約,趁機求償高額懲罰性違約金的爭議,因而以下將會透過案例,與大家討論幾個相關的法律問題:
【小失誤大違約?加盟店主的心酸】
小白身為一位有為青年,對自主創業懷著無比遠大的夢想,眼見台灣飲料界無窮的商機,於是便決心投身加盟神奇飲料公司,然而在一開始簽訂契約時,小白一心只想著創業後的種種美好,並未對契約約款的內容加以留心,一時衝動下即與神奇飲料公司簽訂為期2年的加盟契約、並當場簽發10萬元的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
而在加盟契約2年的期限快到期時,小白卻突然接到神奇飲料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因為您曾於合約期間,曾有過擅自延遲開店、未配合促銷活動、未依法開立發票的行為,已違反契約約定,嚴重影響神奇飲料公司加盟體系的品牌商譽及企業形象,而依約必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
小白看到存證信函時都驚呆了,在過去兩年間的確未曾開立過發票,但在近幾日收到國稅局的通知後,便已立刻趕赴國稅局辦理,因此才會出現有一天不小心延遲2小時開店的情況;另外,雖然曾有一次因為員工的疏失而未即時給予商品優惠,但事後已積極取得該顧客的諒解,絕無拒絕配合過任何促銷活動。
因而小白認為,上述種種行為並無嚴重影響神奇飲料公司的品牌商譽及企業形象,並不違反加盟契約,而需給付高達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何況,神奇飲料公司竟選擇在契約快終止的時點,基於以上理由而主張小白應給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更令小白覺得事情可能並不單純,於是決定尋找律師幫助,以捍衛自己應有的權益。
一、懲罰性違約金是什麼?金額可以漫天喊價嗎?法院又會如何判定呢?
民法第 250 條
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一開始我們可以先來討論,神奇飲料公司所主張的懲罰性違約金究竟是什麼呢?其實在民法的規定中,違約金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損害賠償違約金」,為雙方一開始即事先約定好後續損害的賠償價額,因而若有人違約,就以當初約定的金額賠償即可,免於事後再行舉證損害的麻煩;另外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為雙方約定在違約時除了賠償損害外,必需再另行支付一筆金額,此即具有類似懲罰的效果,藉此督促雙方會確實履行契約。
在我們今天的案例中,神奇飲料公司與小白所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即是代表,雙方約定違約的一方,除了必須賠償實際上所衍生的損失、還可以額外請求一筆作為懲罰的金額。
一般而言,違約金的數額取決於雙方之間的自由約定,若雙方就違約金數額達成合意,雙方即應受其拘束,僅有當違約金的金額有可能過高時,法院才得參照契約的內容,就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雙方所受的損失或所獲利益,秉持職權將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金額。
因此,當神奇飲料公司就基於上述理由,主張小白違約而必須給付高達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時,法院即會就雙方的契約約款,檢視小白延遲2小時開店、未即時給予顧客優惠、未開立發票等行為是否已經違約?若有的話,違約金是否有必要到50萬元這麼高呢?
經法院指出,小白延遲2小時開店、未即時給予顧客優惠等行為,僅為偶發性事件,並非持續性的常態,2年期間發生一時疏漏勘屬人之常情,不認為即當然會令社會大眾對品牌生負面觀感、或是失去信任,而得以該當契約中的違約責任。
但未開立統一發票的行為,確實已經違反稅捐法規,也違反加盟契約中加盟主應遵守法規的約定,因此法院肯認小白未開立發票的行為已經違約,而必須給付違約金,但衡諸雙方契約約款而言,此違約程度並無到必須理賠50萬元的必要,因而法院依職權將之酌減為2萬元,以衡平雙方的利益。
二、身為加盟店店主,在簽立加盟合約時,有哪些法律上的重點是您需要注意的呢?
新聞上常報導的「企業倒店潮竟讓加盟主獨自承受,簡直欲哭無淚!」、「爆紅後熱潮退,高加盟金逼出退店潮!」,不少都是因為加盟契約而衍生出的法律糾紛,因而在簽訂契約前,應詳細檢視契約中對於加盟關係之限制、競業條款、經營模式、風險承擔分配等等規範,甚至請專業律師替您的契約把關都是有必要的,在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後,不僅能讓合作更順暢,也更能避免後續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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