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案於今日公開,涉及被告張姓男子的酒駕致死案件的裁定結果引起矚目。本案法院考慮一般國民對於酒駕致死案件的關切,對論罪科刑的公正性等議題,決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以借助國民生活經驗予以審酌。
被告張男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但嘉義地方法院經過詳細考量後,裁定駁回其聲請。審判庭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及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後,認定本案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之情形。
根據裁定書所述,本案中被告主張其坦承犯罪,並於調解後完成賠償,犯罪事實無爭議,量刑事項單純。然而,法院考量一般國民對於酒駕致死案件的關切,及法院判決是否違反國民法感情等,認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具有量刑之指標意義。
被告另主張被害人家屬已提出聲明書不欲行國民參與審判,且可能揭露被害人家屬隱私資訊,但法院認為此聲明書並非屬於公平審判必要措施。法院衡量自首、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之爭點,認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有助於法庭視角的多元豐富。
綜上所述,嘉義地方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駁回被告張男的聲請。此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