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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伊朗發動軍事行動 1981年協議成伊朗潛在法律依據

商傳媒|簡明心/綜合外電報導

據國際法律事務所 Aceris Law LLC 指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Islamic Republic of Iran)可能援引 1981 年簽署的《阿爾及爾協議》(Algiers Accords),透過美國—伊朗求償法庭(Iran-United States Claims Tribunal, IUSCT)控告美國,以應對美、以兩國於 2026 年 2 月 28 日發動的「史詩狂怒行動」(Operation Epic Fury)軍事打擊。

「史詩狂怒行動」持續 39 天,據報襲擊了伊朗境內超過 13,000 個目標。這項軍事行動被視為可能違反了《阿爾及爾協議》的核心條款。該協議於 1981 年 1 月 19 日簽訂,旨在結束德黑蘭人質危機,並為美伊兩國建立法律框架。其中,《總體宣言》(General Declaration)第一點明確指出,美國的政策是「不直接或間接、透過政治或軍事手段干預伊朗內部事務」。

根據《總體宣言》第 17 條規定,若當事方之間就協議任何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產生其他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美國—伊朗求償法庭進行具約束力的仲裁,且不受時效限制。《求償解決宣言》(Claims Settlement Declaration)第二條第三款也確認了法庭對此類爭議的管轄權。

美國—伊朗求償法庭已認可《阿爾及爾協議》受《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CLT)規範,這為協議的解釋提供了國際法依據。同時,1965 年和 1970 年的聯合國宣言也譴責針對國家個體或政治、經濟、文化要素的武裝干預行為。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在「尼加拉瓜訴美國」與「剛果民主共和國訴烏干達」等案例中確立,干預行為若涉及對國家主權事務的脅迫,即使不使用武力,或支持內部反對派、干涉國內政治進程,均構成非法干預。報導顯示,「史詩狂怒行動」可能針對了醫院、學校和燃料庫等民用基礎設施,恐已影響伊朗國內的醫療、教育及能源政策,構成對其內部事務的干預。

儘管美國—伊朗求償法庭在理論上為國家間爭端提供了可行平台,且法庭有權判給損害賠償並在第三國法院執行其裁決,但其效力仍取決於被訴國家的參與和遵守意願。此外,國際法院因美國已於 1985 年撤回其管轄權同意,無法作為替代的訴訟途徑;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 Security Council)則受到美國否決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