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新聞-記者李祖東/屏東報導】
一名女子於113年3月間酒後開車轉彎違規跨越雙黃線,被警方攔查實施酒測,發現該女子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標,報請檢方偵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未料,該女子於113年11月間騎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與朝昇路路口,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警方查獲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予以舉發,被裁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普通小型車駕照3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該名女子接獲裁罰通知申請分期,卻未能按約定方式繳納分期款,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屏東分署強制執行。承辦書記官調查發現義務人曾有繳納紀錄,推測義務人並非全然欠缺繳納意願。因此,發文通知義務人於指定期日到分署繳納、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必要之陳述,義務人母親一接到通知後,立即撥打電話給書記官表示她們不清楚罰鍰沒繳清,並承諾會儘速繳納。不久,義務人母親攜帶現金一次繳清罰鍰欠餘款7萬元。
屏東分署指出,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駕照。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如經核准辦理分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屏東分署表示,將持續貫徹行政院「五打七安」道安政策,落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交通專案」目標,加強交通違規事件的執行力度,落實交通安全維護工作,避免危險駕駛行為危害用路人生命安全,以確保社會大眾的用路安全,並呼籲民眾切勿酒後開車或拒絕酒測,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