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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宣稱及事實行為無法創設台灣東部海域權利 海委會副主委宋承恩導正中國錯誤國際法見解


▲海巡署強勢驅離中國4艘公務船 嚴正譴責中國節節升高對臺侵擾。(圖/海委會提供)

【亞太新聞網/記者高婕/高雄報導】     

針對蘇嘉宏教授所發表的「從戰略反制到常態治理─中國近海治理東擴,台灣東部海域將成下一個內海?」(風傳媒,2026/6/15)一文,大幅引用中國學者針對中國於台灣東部海域所謂「執法」行動的見解,海委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宋承恩特別發佈新聞稿,提出說明。

海委會宋承恩副主委表示,由於蘇嘉宏先生是現任中選會委員,有一定的政府人員身分,本於海域治理主管機關之職責,必須基於正確的法理,說明政府主管機關的立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台灣東部海域沒有主權權利,更無權建立所謂「治理模式」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一天統治過台灣,也沒有任何得以主張台灣主權的法理基礎。國際法上針對國家是否對某海域擁有權利,是看其權利主張的基礎,不是依其單方的宣稱,也不是看其公船出現的頻率與次數。「有陸地,始有海洋」,是國際法判斷各國海域主張權利來源的基礎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擁有台灣,在此區域沒有海岸,對台灣各海域,包括東部海域沒有權利。這是很清楚的事實。

二、事實行為無法創設權利
中國透過其公船的行動,欲建立所謂「常態化管轄」或「落實行政執法」,誤認透過反覆踐行,能夠建立其治理權。此論述誤用國際法上「透過事實行為取得治理權利」的法則。該法則僅適用於:
(1)無主地或主權歸屬不明的區域;
(2)該區域其他潛在權利默認,不予抗議,或消極不予對抗;
(3)長時間以和平方式行使,且經國際社會廣為接受的條件下,始能發生。

上述各項條件,沒有一項在台灣東海域存在。台灣東部海域為中華民國台灣主權與主權權利所及,向來由台灣海巡積極管理。針對此次中國侵擾,我國海巡併航監控如影隨行,嚴正宣告中國在各海域沒有主權權利,並通知受擾商貨輪不必理會中國廣播,如遇問題應聯繫台灣海巡,立即且充分駁斥中國主張。將國際法透過事實行為取得權利的法則套用到台灣,未明究理,也完全未審及各項條件,屬於法則的誤用與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