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土地所有權人過世後,即使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符合資格的繼承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當年度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則須等到次年才能享有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在完成繼承登記前,土地依法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了依法拋棄繼承者外,其餘繼承人均負有繳納地價稅義務,並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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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該筆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且符合相關規定,整筆土地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僅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則僅能就其依法可繼承的權利範圍(潛在應有權利)核准適用優惠稅率,其餘未申請部分仍無法享有優惠。
最後,稅務局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資格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9月22日前完成申請,當年度地價稅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若超過期限才提出申請,則須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民眾應留意申請時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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