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隨著現代家庭型態改變,許多人沒有子女,或長年由配偶、伴侶甚至照顧者陪伴生活,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半各自生活,彼此未必有經濟依賴關係,現行《民法》卻規定,即使立下遺囑,兄弟姊妹仍可主張特留分,限制遺產分配。對此,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正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明定修法自公布6個月後施行,來若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只要生前立遺囑表明將遺產全部留給第三人,兄弟姊妹便不能再向其要求分遺產。

現行《民法》第1223條規定,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特留分均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應繼分三分之一。此次修法後,兄弟姊妹特留分條文遭刪除,未來僅保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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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聚焦刪除《民法》第1223條規範「兄弟姊妹特留分」條文。至於法務部提出的「遺產酌給制度」、「貢獻制度」等配套方案,因在野黨及司法院對內容仍有疑慮,因此未納入此次修法。司法院認為,可先完成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其餘配套制度再另行研議。

此次修法後最大的改變在於,若當事人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並在生前立下遺囑,明確表示要將遺產全部留給配偶、照顧者或其他指定對象,兄弟姊妹將不得再以特留分為由向受遺贈人主張分配遺產。
不過,若未預立遺囑,遺產仍依《民法》法定繼承規定辦理,兄弟姊妹仍具有法定繼承權,這次修法並未改變法定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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