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全面針對「毒駕」違規行為加重罰則與源頭管理。關注道路交通安全、對日益嚴重的毒駕問題,分別提出《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毒駕行政罰、《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加重毒駕公共危險刑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源頭管制電子菸載具的立法委員賴瑞隆對此表示,吸食毒品嚴重侵害中樞神經,毒駕對用路人生命構成極大威脅,今日修法通過是台灣建立「毒駕零容忍」安全防護網的重要里程碑!
賴瑞隆指出,近年新興毒品氾濫,毒駕肇事致死傷案件頻傳,現行處罰機制難以有效阻絕重複違規。為徹底杜絕毒駕歪風,賴瑞隆與16位立委特別提出修正草案,主張從「源頭剝奪駕駛資格」、「加重罰鍰、吊照、沒入車輛等處罰」、「同車連坐監督」及「再考照資格限制」四大面向下手。今日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完全符合這些修法目標:
首先,賴瑞隆強調,與喝酒不同,吸毒者在一開始的吸毒行為就已經違法,因此毒駕初犯即應「吊銷駕照」,過去毒駕者與酒駕規定並未徹底分開,因此初犯比照酒駕僅處以吊扣駕照,修法後明確提高罰則,凡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等管制藥品者,直接吊銷駕駛執照,拒絕檢測者更強制沒入所駕駛之汽機車。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包括行政院提案,為強化源頭管理:經確認有吸毒者,即廢止駕照。針對吸毒行為人,為防止其在藥效影響下駕車上路釀成悲劇,修正條文增訂經警察與檢驗機關確認吸食毒品者,不問是否有實際駕駛行為,即應吊銷其駕駛執照,從源頭阻斷駕駛風險。
其次,賴瑞隆提案亦包括毒駕吊銷期間無照駕駛,加重重罰並強制沒入車輛的規定,無視吊銷處分仍無照駕駛,表示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有破壞法律秩序的故意,對於這樣惡性重大的行為自應加重處罰,今日三讀條文中明定於毒駕吊銷駕照期間再次無照駕駛者,除大幅提高加罰金額至新臺幣3萬6千元、再犯累積無上限外,並強制沒入該汽機車,徹底限制違規者繼續使用車輛。
第四,擴大同車乘客連坐處罰,建立周邊監督機制。賴瑞隆表示,在他與行政院的提案版本中,都有比照酒駕規定,對已成年的同車乘客要求勸阻毒駕的責任,因此這次修法三讀條文將毒駕行為正式納入連坐處罰規定,希望能藉此規定促使同車者監督勸阻,不要讓有吸毒的人開車上路造成危害,達到全民共同防制毒駕的目的。
第五,毒駕者吊銷駕照後須戒治後才能重新考照。須完成戒癮治療與防制講習後,因毒品吊銷駕照者才能再次考領。未來因毒駕或吸毒遭吊銷駕照者,在重新考領駕照前,必須依規定完成毒駕防制教育、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且重新考驗合格後需通過觀察期驗證,確保無再犯風險後始得發照。
賴瑞隆強調:「每一條被毒駕奪走的生命,都是無數家庭永遠的痛。我們不能等到悲劇發生才來懲罰,必須用最嚴格的法律讓毒駕者付出代價,嚇阻可能發生的毒駕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