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新聞-記者洪惠美/高雄報導】
海洋保育法去年7月全面施行後一年,我國海洋保育行動迎來關鍵的里程碑,海洋委員會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的「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於7月27日獲行政院核定實施,建立臺灣第一個統合性、全面性並具有戰略層次的海洋保護區域網絡指導原則,象徵我國海洋保護區域逐步邁向科學化、制度化以及參與式治理的新紀元,並接軌國際海洋保育趨勢,以2050年「自然與人類和諧共生」為核心願景,由海委會統合各部會,共同推動棲地復育、生物多樣性維護、保護網絡形塑、氣候變遷海洋調適與減緩等,並依據海保法相關規定,每五年檢討一次。
海委會海洋保育署署長陸曉筠表示,政策方針依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趨勢及規範,以及海洋基本法、海洋保育法及2025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等政策指導,包括三大目標:第一「打造具韌性的健康海洋環境」,強調因應氣候變遷、污染與生態衝擊,透過監測、風險評估與調適策略提升海洋恢復力;第二「強化自然為本的海洋棲地治理」,推動科學化、生態系統導向管理,擴大海洋保護區與「其他有效保育措施區域(OECMs)」認定,朝「30×30」保育目標前進;第三「建立公平包容的永續海洋治理,重視地方參與、原住民與漁民權益、公平資源分配及環境教育。」
陸曉筠強調,政策方針執行上分為2大策略及10大行動方案:一是「提升既有海洋保護區效能」,包括棲地復育、韌性藍圖、治理評估、長期監測及權益關係人參與;二是「增加受保護海域面積」,透過海域空間規劃(MSP)、重要生態區域盤點(KBA、EBSA)、持續劃設MPAs及推動OECMs認定。
海保署說明,為落實政策方針精神,身為海洋保育統合機關,相關配套工作早已同步積極展開,以實質行動協助各界精進海洋保護區治理量能,包含以「目標、生態、社會經濟、治理」4大面向及36項評估指標,於2025年底完成全臺71處海洋保護區治理成效總體檢,揭示成熟期(10處)、穩定期(35處)、成長期(20處)、孕育期(6處)等不同治理階段成果,建立政策方針第1階段「臺灣海洋保護區治理評估」的制度基線,總體檢的成效數據也將作為各管理機關發掘缺口、調整治理資源及媒合社區、企業ESG的最佳科學指引,並鼓勵其持續累積至少5年科學及社經資料後,辦理第二段「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評估,透過自評、第三方專業評估後,對照各該海洋保護區前後5年之實質管理成效。
海保署補充,該政策方針草案自推動以來,歷經各部會研商、提報海洋保育審議會獲多元專業指導,並於多次海洋保護區整合平台會議討論確認,最終獲內政部、農業部、交通部、文化部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致同意函報行政院核定;此部具高度部會共識的「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是海洋保育行動的新里程碑;海委會將發揮統合效能,偕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推動各類海洋保護區(MPAs)的劃設及有效治理,或推動用海單位、公營事業及私部門等積極投入海洋有效保育區(OECMs)的認定,致力朝保護30%的陸域、內陸水域、沿海及海洋區域,以及原住民族傳統區域之目標邁進,提升海洋保護區域之質與量。
海保署最後呼籲,海洋保育無法單靠政府資源完成,必須仰賴各方力量共同發聲及協作,歡迎各方關心海洋保育的國人及機關團體,至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官網【首頁 > 法規資訊> 主管法規立法歷程> 海洋保育法子法推動歷程】查詢閱覽「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完整內容;此外,為彌補各海洋保護區之環境監測與在地巡守量能等缺口,並跨部門、跨域多元協作,海保署於115年7月推出「海洋保護區域網絡多元協作計畫」補助機制(參考官網https://gov.tw/M6Y) ,鼓勵中央主管機關、在地社區、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單位等積極提案,投入科學調查與社經評估、在地巡守等,公私多元協作,共同形成保護區管理機關最堅實的在地後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