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謝曉菁 攝影/黃威彬
落實婚姻平權!財政部上月發布最新解釋令,未來同性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親屬,可比照異性婚姻親屬關係,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及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等規定,進一步落實租稅平等與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嘉義縣財稅局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與對方親屬在法律上並未成立姻親關係,過去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姊妹等親屬,在設籍或持有車輛時,無法比照異性婚姻適用相關租稅優惠。此次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相關適用條件,以消除過去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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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用住宅相關租稅優惠方面,同性婚姻關係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配偶,可比照直系親屬規定適用相關優惠。其中,符合設籍及自住條件者,可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則可比照直系親屬設籍規定,適用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包括地價稅2‰、土地增值稅10%,以及重購退稅等規定。

此外,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也同步放寬。若同性婚姻關係一方為身心障礙者,另一方當事人的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例如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等,在符合戶籍或車籍等相關規定下,其所有且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也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嘉義縣財稅局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精神,讓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家庭享有一致的租稅權益,減輕家庭負擔,並保障居住權及身心障礙者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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