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神岡豐洲二期開發案範圍內市有土地,因於107年作為花博臨時停車場使用,原土地承租人共計15位,皆已配合停止耕種,並完成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台中市府經濟發展局將於今年2月至5月期間辦理補償金發放作業,總補償金額約225萬元,如未於期限內領取者,未來仍可依法院提存通知書所載規定領取補償金。
經發局表示,這次發放經費已依預算程序編列於今年度預算,並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平均補償金額約15萬元,補償金額介於1萬至69萬元之間不等。受補償人應於收到領取通知函日起3個月內,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匯款帳號、領據等文件予市府,經確認無誤後,將匯款至指定帳戶。補償項目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如未能於通知日起3個月內提供所需文件者,市府將依提存法規定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申請提存,後續受補償人須依法院提存通知書所載規定領取補償金。
經發局說明,市有地面積為17.14公頃,因於107年配合花卉博覽會需求作為臨時停車場使用,並分別於106年及109年委託查估公司依據現行規定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依規核算補助金額,如「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及「臺中市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等,另於110年3月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補償明細,同年4月辦理查估補償說明會。
經發局說明,因當時位於市有地旁、另屬國產署土地的承租人持續反應,應比照神岡豐洲一期(原台中縣)相關規定進行補償,但縣市合併後已廢止,與現行法令不符且依法無據,市府無法辦理,後雖於110年底即啟動相關補償自治條例訂定作業,但經議會於111年6月及去年9月兩度討論,考量補償條例訂定仍以全市一體為原則,不宜訂定單獨條例,請市府依法辦理補償。
去年自治條例被退回後,在地議員十分關心市有地補償進度,認為此地作為花博臨時停車場已逾五年之久,應與國產署土地分開,儘快依法辦理補償,讓當年配合辦理的居民百姓可以順利領到補償金,因此去年依預算程序將所需經費編列於今年度預算,並於2月至5月開始辦理發放,未於期限內領取者,可依通知書所載規定領回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