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5)日提醒,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若法定休假日遇到與休息日或例假,應給予勞工補假;企業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也應加倍發工資。此外,針對連續假期中、連假後,恰逢發薪日的情況,也要預為因應。
勞工局以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例,春節初一、初二遇到休息日及例假日(週六、日),應各給勞工補假1日,調整後的法定休假日為:2月9日(除夕)、2月12日(初三)休假日,以及13日、14日(初一、初二的補假日) 等4日,若勞工配合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還要再加發1日工資。
勞工局補充說明,往年有部分雇主因連續假期當中或結束後遇到發薪日,來不及核算薪水,未經勞資雙方協議即採延後方式發放,致遲發工資受罰;勞工局呼籲雇主在今年春節連假前先發放工資,避免違法,也讓勞工過好年。
勞工局表示,雇主如有違反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企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企業主務必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