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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私養野生保育類猛禽 恐觸法5年以下徒刑

獨家報導 記者康晴芳/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日前接獲民眾通報,於淡水區有一隻不會飛的猛禽停落在教會廣場,接收到通知後動保員執行救援任務,現場確認為鳳頭蒼鷹幼鳥,疑似被人為飼養後逃脫,後續交由台灣猛禽研究會協助醫療以及進行野放訓練,讓鳥回歸自然,動保處呼籲民眾勿捕捉及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違者恐觸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35條,依同法第40條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虐待、獵捕等。

經動保處獸醫師陳鉅尹檢視,這隻幼鳥沒有明顯外傷,但腳上卻有鐵圈和殘餘的尼龍繩索,腳爪也被人為修剪過,將猛禽轉交給台灣猛禽研究會協助照護。獸醫王齡敏表示,這隻鳳頭蒼鷹幼鳥顯然曾被人飼養過,檢測出有毛滴蟲與蛔蟲感染,目前正在接受治療,若恢復健康將進行野化訓練,順利通過訓練後可野放回自然環境。

鳳頭蒼鷹為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是台灣特有亞種原生猛禽,分布廣泛,常見於中低海拔森林,甚至都會區的公園綠地都能發現其蹤跡,對於人類干擾過的環境或人類活動頻繁的區域適應力極強,是台灣少數能適應都會區的猛禽。

台灣所有野生猛禽皆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持有或飼養野生猛禽的行為,均屬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第40條規定,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違反者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而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違反者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民眾若發現受傷野生動物,可立即通報動保處專線02-2959-6353或1959報案協助救援受傷、受困動物,並給予適當收容安置及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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